国家服务外包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
国办函〔2010〕69号
商务部:
你部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政策建议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国务院同意完善支持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政策措施。
(一)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放宽认定条件,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占本企业总收入70%的比例降低到50%;取消企业需获得国际资质认证的要求;简化申报核准程序,认定工作由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加快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
(二)将营业税免税政策扩大到示范城市所有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三)对于全部面向国外市场的服务外包企业经营呼叫中心业务(即最终服务对象和委托客户均在境外),在示范城市实施不设外资股权比例限制的试点。创新服务外包海关监管模式,推广实施服务外包保税监管。
(四)2010年到2012年,中央财政每年安排示范城市各500万元资金用于服务外包公共平台建设。
二、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500万元资金用于服务外包境外投资促进活动,并通过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扩大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支持范围,促进大学生就业。放宽服务外包企业及培训机构申请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的条件,将服务外包业务额由150万美元下调至50万美元,离岸业务额占服务外包业务额比例由70%下调至50%。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国际资质认证,扩大国际资质认证资金支持范围。改进上述资金申报核准程序,由原来每年1次改为每年2次拨付,使企业加快获得资金支持。
三、做好有关金融服务工作。各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金融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各项措施,积极开展适合服务外包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服务外包企业的融资渠道。努力解决服务外包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境内外特别是创业板上市。
四、为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营造良好环境。减轻服务外包企业负担,将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均纳入“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范围之内。将示范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实行的特殊工时制度推广到全国其他地区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鼓励服务外包企业海外并购,开拓国际市场,并为服务外包企业员工境外工作提供签证便利。结合我国国际采购安排,将外国供应商须向中国企业发包一定比例的服务外包业务作为大宗商品采购的条件。通过体制改革和组织制度创新,积极培育在岸服务外包市场,促进国际国内服务外包业务协调发展。整合利用现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创新服务模式,支持专业化服务企业发展。
五、加强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和引进。改进、加强大学服务外包课程体系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鼓励充分利用各种培训资源,多形式、多渠道加快服务外包人才培养,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合格的实用型人才。加大海外高层次服务外包人才引进力度,并在落户、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
六、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示范城市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指导和服务,同时搭建服务于全国的服务外包投资促进平台,制定我国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完善服务外包统计制度。示范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强规划,突出特点,强化服务,营造环境,增强聚集效应,推动服务外包产业量的扩张和质的提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2009]9号
商务部:
你部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建议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等20个城市确定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深入开展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试点。
二、同意在上述20个城市实行以下政策措施:
(一)在苏州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继续执行的基础上,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具体标准,由财政部牵头同有关部门另行公布。
(二)对符合条件且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的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确因生产特点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部分岗位,经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
(三)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每新录用1名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央财政给予企业不超过每人4500元的培训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专以上学历),通过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央财政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培训支持。
(四)中央财政对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公共服务平台设备购置及运营费用和服务外包企业创建品牌、知识产权保护、参加境内外各类相关展览、国际推介会、取得国际资质认证等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于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的有关要求,鼓励创业投资投向服务外包企业。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服务外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可按规定享受中央财政贴息政策。
(五)鼓励政府和企业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将数据处理等不涉及秘密的业务外包给专业企业。电信企业经营者为服务外包企业网络接入、国际线路租赁提供便利,做好服务外包园区直达国际通信出入口的国际专用通道的调配和相关通信服务工作。建立和完善与服务外包产业特点相适应的通关监管模式,提供相应的通关便利。
(六)制订符合服务外包企业特点和需要的信贷产品和保险险种。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境内外上市,拓宽服务外包企业融资渠道,扩大融资能力。对服务外包企业对外支付一定金额以下的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外汇资金,免交税务证明;采取多种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发展离岸外包业务给予账户开立、资金汇总等方面的政策便利。
三、同意建立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库和服务外包人才网络招聘长效机制,设立服务外包研究机构和行业性组织。要加强服务外包的理论研究,促进行业自律。研究制定商业信息数据保密条例和我国服务外包产业相关标准。具体由你部会同有关部门抓好落实。
四、你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服务,把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作为推进结构调整、转变外贸发展方式、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的重要途径。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发〔2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是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基础。近年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