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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北京市等21个城市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的复函发改办高技[2011]2753号
来源:发改委-20111111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2日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哈尔滨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南京市、杭州市、福州市、郑州市、昆明市、银川市、南宁市、苏州市、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关于积极发展电子商务的战略任务,促进电子商务又好又快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研究决定,将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哈尔滨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南京市、长春市-吉林市、杭州市、福州市、郑州市、南宁市、昆明市、银川市、苏州市、汕头市等21个城市列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原则同意21个城市报送的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现就各城市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示范城市要把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作为增强城市竞争优势的新途径,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产业结构和带动就业等方面的作用,利用电子商务突破城市地理空间和自然资源的限制,提高城市的经济影响力和辐射力,降低物质资源和能源消耗,发展绿色经济,改善城市管理,增强公共服务能力。
    
    二、各示范城市要把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作为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新举措,加快推进资源整合,深化“三网融合”、“两化融合”等试点工作,促进第三代移动通信网络、物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网、下一代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应用,改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壮大电子商务服务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三、各示范城市要把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作为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的新抓手,鼓励商贸业态和模式的不断创新,加快内贸和外贸的融合联动,促进制造业和服务业的有机结合,助推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的同步发展,促进传统商贸服务业转型,推动贸易发展方式转变。要通过发展电子商务,促进商品和各要素的流动,消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制约因素,降低交易成本,更好地发挥市场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

    四、各示范城市要把完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作为创建工作的首要任务,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开展电子商务相关法规、政策的研究制定和试点工作,为解决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问题探索经验,为国家制定电子商务相关法规和政策提供实践依据。

    五、各示范城市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协调指导作用,成立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建立各有关部门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以及权责对称、目标清晰的考核机制。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上下联通、纵横协同、政企合作全面推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新格局。

    六、各示范城市要根据确定的创建工作方案要点(见附件),研究制定实现创建目标的具体步骤和工作计划,细化并落实各项创建任务和保障措施,组织推动重点工程建设,研究解决创建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将创建工作落到实处,并不断提炼提升试点成果,形成示范推广机制。各示范城市所在省区政府要关心和支持示范城市建设,及时总结宣传示范城市经验,发挥示范城市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辐射带动作用。

    为进一步推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八部委将联合成立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协助研究示范城市创建中的矛盾和问题,并为各示范城市推进创建工作、实施重大工程提供咨询指导。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将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关注和支持示范城市的创建工作,及时总结宣传示范城市经验,协调解决创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为各示范城市沟通情况、总结经验和推广成果搭建平台。

    附件:各城市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工作方案要点(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商  务  部 办 公 厅

                                财  政  部 办 公 厅

                                人 民 银 行 办 公 厅

                                税 务 总 局 办 公 厅

                                工 商 总 局 办 公 厅

                                海 关 总 署 办 公 厅

                                质 检 总 局 办 公 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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