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12〕47号)规定,自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我市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为确保该政策的贯彻落实,现就我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的确认
(一)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应先向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局”)申请办理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申请合同确认应提供的资料和具体流程参见《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须知》(附件1)。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确认范围按财税〔2010〕64号文执行。
(二)对确认通过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由市外经贸局出具《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单》(附件2)给试点纳税人。
(三)试点纳税人的离岸服务外包收入超过《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单》认定金额的,应向市外经贸局申请办理合同变更;申请变更时应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和与境外单位签订的补充合同。市外经贸局同意变更的,对补充合同出具《离岸服务外包合同变更确认单》(附件3)。
二、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增值税的管理
(一)报送资料。合同确认后,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申请减免税备案:
1.免征增值税申请报告;
2.《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
3.与境外单位签订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复印件),并加盖骑缝章(合同只有外文版本的,须同时提供外文合同复印件和翻译件,翻译件上注明“翻译件与原件意思一致”字样,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或企业盖章,并加盖骑缝章);
4.市外经贸局出具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单》(原件和复印件)或《离岸服务外包合同变更确认单》(原件和复印件);
5.与合同执行金额相对应的收入确认凭证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纳税人取得的收入由境外单位委托境内机构支付的,须提供源于境外单位收入的证明材料,如境外单位与境内机构签订的委托合同、汇款单、受托单位收到的银行收款通知书等;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取得时间早于或跨越2012年11月1日的合同,已向地税部门办理备案且未发生过合同变更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时无需提供上述资料,只需要提供免征增值税申请报告和地税部门出具的同意备案的税务事项通知文书原件。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试点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向纳税人发出《减免税备案登记告知书》。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五条规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才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应在规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43号)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增值税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在次年对上年度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申报情况进行年度核查,具体核查办法另文通知。
三、其他事项
(一)我市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属于分支机构的,其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增值税管理按本通知执行。
(二)财税〔2010〕64号文件所称“从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中的“境外单位”包含委托境内机构支付的境外单位;“收入”包括以人民币结算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