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克强7月31日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成为会议重点内容。会议表示,要放开市场准入,释放改革红利,将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交由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承担。
政府向具备资质的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打破过去包揽一切的做法,是一项政府职能创新与社会管理创新。在西方,上世纪8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纷纷展开被称为“新公共管理运动”的行政改革,将公共服务“外包”给企业或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在节省成本与提高服务质量上都大有收获。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一些地方也开始试验购买公共服务的探索,上海、无锡等地甚至视之为“十一五”期间最重要的制度创新,目前试点范围正不断扩大。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对政府和社会均有良性效应,既可提高公共服务专业化水平与效率,节省开支,又可增进社会自主自治,拉近政府与社会距离,构建新型政社关系。不过,这一大势所趋的转型需科学规划,明辨具体路径,以免在实践中出现南辕北辙的走形。
首先,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不是政府从“外包”出去的领域退出。购买公共服务只是提供方式的转变,由直接提供转为向社会组织购买,并不减轻政府的整体责任。相反,为了弥补历史欠账,顺应世界潮流,政府在教育、医疗、养老、环保等方面的公共服务职责还应强化,以购买方式提高效率,正是强化的应有之义。因此,购买公共服务不应在地方上变形为政府将公共服务职责推卸给社会组织,而中央也不能仅仅停留于政策呼吁,还应大力保障基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经费,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调节各地财力差距,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
其次,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应当根据公共服务性质确定哪些适于购买,并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正式纳入政府采购法,修改政府采购法,或制定专门条例,将购买程序、监督机制、绩效评估、纠纷解决机制等明确化;而且应当确保作为服务对象的城乡居民的监督权、投诉权,避免该机制偏离其原本目标,甚至出现腐败。哪些服务可外部问题?一般而言,具有外包性的公共监管服务,如警察、环保等关系社会公平正义的不适合外包,而就业培训、养老、义务教育等公共产品服务可适于“外包”。
第三,应当从培育社会组织的大背景来理解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改革。中国存在政府独大,社会组织“先天不足”,管理差,效能低等问题,因此政府在购买时选择有限,很多时候做不到竞争性购买,这会激励政府把公共服务“外包”给那些依附性强甚至本身就是由其组建的准行政型社会组织,这种利益联盟很可能使该机制演变为寻租工具,反而带来公共服务的恶化。因此必须以社会组织的成长作为该制度的大环境保障:政府要消除对社会组织的不信任心理,降低社会组织注册登记的门槛,拓展社会组织的自治空间。
归根结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不只是一项形式性改革,它应起到强化公共服务的作用,并成为政府简政放权的契机,弥合政府与社会的鸿沟,动员社会力量,从传统的政府主导模式走向多元化的社会共治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