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这注定了2013年是个不平凡的年份。
翘首回望,2013年,中国政府采购主色调非常鲜明——与主旋律同频共振。
2013年,正值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10周年。在前10年探索、发展的基础上,政府采购制度发生了重大转变:这主要体现在服务对象的变化,从为政府自身服务到为百姓服务。即:从为满足政府单位办公需要服务,转变到为建立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服务,为完善公共财政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服务,从而成为建设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
在以“转变”为主要特征的国家经济政治大背景下,中国政府采购紧跟主旋律,也在“转变”着,朝着新的目标奋力前行。
转变一:采购范围,从满足预算单位办公需要转变为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2013年,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在“减”中“增”。
“三公”经费,要“零增长”更要“负增长”!面对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及百姓的诉求,财政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控制“三公”经费。严控“三公”经费支出后,来自预算单位部分的采购规模在“减”。2013年,压缩一般公务车采购,严格执行双18政策;绿色办公,无纸化办公,办公打印设备采购在减少。
与此同时,贯彻落实《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工程政府采购也在减少。
而另一方面,尽管2013年全国政府采购最新统计数据还未出炉,但专家乐观估计今年的采购规模会有一定幅度的增长。这种乐观基于,2013年,政府采购被关上一些小门的同时,也打开了几扇大大的窗户——这就是与日俱增的民生支出项目实施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透过这几扇大窗户,一望无边:有政府采购保障房,有流动人口检测管理服务购买,有审计服务购买,有资产评估服务购买,有良种购买,有农机具购置,有中小学免费教材采购,有文化下乡……
这一“减”一“增”,表面上是采购对象、采购范围变化所致,实为落实压缩“三公”经费、转变政府职能精神的必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采购将更多更深入地介入到政府职能部门的履职中,并发挥其积极的作用。
转变二:管理理念重大转变,从程序导向型转向结果导向型。
在过去10年的实践中,我国政府采购在法律制度设计上,过于强调程序的合规性,而弱化了对需求和履约的规范,从而导致一些采购项目程序是合规的,但采购结果公信力弱。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制度在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供优质高效公共服务及提高政府治理能力上的作用,在2013年全国政府采购工作视频会议上,财政部明确提出,要推动政府采购管理从程序导向型转向结果导向型。具体讲,要实现四个转变:
一是在制度目标上,要从注重节资防腐向实现“物有所值”转变。
“物有所值”的提出,有其客观必然。时至今日,政府采购已和税收、补贴、投资等财政工具一样,成为政府调控经济的有效手段,其政策功能作用日益凸显。只有“物有所值”的政府采购理念,才能有效保障政府相关经济社会政策目标的实现。
二是在市场规范上,要从注重公平竞争向完善市场规则转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动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的市场机制建设目标,阐明了市场规则的核心作用。
三是在操作执行上,要从注重程序合规向专业化采购转变。
事实证明,专业化采购是行政效能和采购质量的重要保障。
四是在监管方式上,要从注重过程控制向结果评价转变。
控制过程,不是为了控制而控制,落脚点还是在结果。我们要的是,过程是对的,结果也是对的。
2013年,中国政府采购在探索、在前行:货物类采购从通用类货物向专用类延伸,服务类采购从传统的专业服务快速扩展到公共服务、服务外包等新型服务领域;确立了依法采购的市场规制;探索实行促进节能减排的绿色采购政策;稳妥推进批量集中采购,财政部批量集中采购实施品目扩展至九类,并向省一级推开——江苏、福建、广西、北京在破冰;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改革、完善协议供货方式;天津市实行电子订单采购;浙江省推进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建设;深圳出台《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山东出台《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与此同时,2013年,中国政府采购还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如何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积极推进改革,如何实现“规范”与“效率”并重,如何消除高价采购与低价恶性竞争现象,如何解决监管需要与监管能力的矛盾,如何平衡采购扶持政策与公平竞争原则,如何解决现有工作人员素质与专业化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等等。
2013年,中国政府采购在发展中完善,在转变中迈上新的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