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珠海市经济加快发展,支持“三高一特”企业做大做强,市地税局现将“三高一特”企业与地税业务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它相关政策解读分软件、金融和高端制造业三个行业多期刊出,以满足不同企业对相关税收政策的了解。本期刊登的是软件行业第一期。
第一部分:税收优惠政策一、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率可减按15%执行
(一)相关政策规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二)认定程序规定依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三)备案程序规定预缴期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自2013年度开始):
1、《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2、《预缴期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
汇算清缴期应向主管 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自2012年度开始):
1、《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2、《汇缴期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
与往年度相比,减少了部分资料(如:认定文件、认定证书、研发费用的结构明细表、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等),将企业需报送的信息内化到了备案表格当中,减轻了企业在报送资料方面的负担。同时,对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7个工作日完成备案登记变为即时办结备案,并告知纳税人。
备注:企业可一次性提请资格有效期年度的预缴备案,但有效期各年度仍需按规定做汇缴备案。由于该优惠在预缴期即可享受,因此建议企业在取得认定证书或复审通过后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优惠备案,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减少企业的资金占用。
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1号)
二、研发费用的50%可加计扣除
(一)相关政策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自2013年度起,企业可纳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有所扩展:
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3、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4、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5、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
(二)备案程序规定:汇算清缴期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自2012年度开始):
1、《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2、《汇缴期备案表(研发费加计扣除)》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5、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6、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7、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8、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与往年度相比,对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7个工作日完成备案登记变为即时办结备案,并告知纳税人。
备注:企业只需就该优惠申请汇缴期备案即可。
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1号)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四条
(二)认定程序规定
依据:《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2〕2413号)
(三)备案程序规定
1、《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2、《预缴、汇缴期备案表(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与往年度相比,减少了部分资料(如:名单文件、认定证书等),将企业需报送的信息内化到了备案表格当中,减轻了企业在报送资料方面的负担。
备注:因预缴备案要求与汇缴备案要求一致,只需一次性备案,即企业已办理预缴备案的,在汇缴时不需再做汇缴备案。
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1号)
温馨提示: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2纳税服务热线或登录珠海市地方税务局网站(zh.gdltax.gov.cn)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