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市经济加快发展,支持“三高一特”企业做大做强,市地税局现将“三高一特”企业与地税业务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它相关政策解读分软件、金融和高端制造业三个行业多期刊出,以满足不同企业对相关税收政策的了解。本期刊登的是软件行业第二期。
第一部分:税收优惠政策
四、我国境内新办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一)相关政策规定
我国境内新办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依据:《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三条
(二)认定程序规定
依据:《关于印发软件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三)备案程序规定
预缴期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自2013年度开始):
1、《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2、《预缴期备案表(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新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动漫企业)》
汇算清缴期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自2012年度开始):
1、《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2、《汇缴期备案表(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新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动漫企业)》
与往年度相比,减少了部分资料(如:认定文件,认定证书等),将企业需报送的信息内化到了备案表格当中,减轻了企业在报送资料方面的负担。同时,对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7个工作日完成备案登记变为即时办结备案,并告知纳税人。
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1号)
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相关政策规定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依据:《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五条
(二)认定程序规定
依据:《关于印发软件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六、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相关政策规定
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依据:《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五条
(二)认定程序规定
依据:《关于印发软件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上述四至六项优惠政策中“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需属于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软件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具体条件可查询《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十条
七、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依据:《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二)备案程序规定
汇算清缴期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自2012年度开始):
1、《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2、《汇缴期备案表(技术转让所得)》
3、向境内转让的: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4、向境外转让的: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与往年度相比,对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7个工作日完成备案登记变为即时办结备案,并告知纳税人。
备注:企业只需就该优惠申请汇缴期备案即可。
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1号)
温馨提示: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2纳税服务热线或登录珠海市地方税务局网站( zh.gdltax.gov.cn )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