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推进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是应对全球经济困局、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举措,要实现这一升级,生产性服务业是有效抓手。从5月14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生产性服务业重点和薄弱环节发展,到8月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多项支持生产性服务业的政策引发了行业热议,同时也令企业充满了期待。
然而,无论是动用财税手段直接减负,还是营造良好环境激发活力,“及时雨”要真的落到企业头上,似乎还要等待多个部门的细化研究和强力协调,希望可操作的配套措施可以让“利好”不打折地兑现。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以下简称“26号文”)明确指出,“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节能环保等科技型、创新型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可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研究适时扩大生产性服务业服务产品出口退税政策范围,制定产品退税目录和具体管理办法”。这是顺应产业发展趋势,加快“中国服务”发展进程并帮助提升“中国制造”国际竞争力的有力措施。
如同26号文所说,生产性服务业“具有专业性强、创新活跃、产业融合度高、带动作用显著等特点,是全球产业竞争的战略制高点”。几年来,笔者多次提出“中国应将服务贸易的发展内嵌到制造业与货物贸易竟争力提升的进程中”,并对我国服务贸易出口退税的政策范围与实施方法进行了专题研究。扩大生产性服务产品出口退税,是促进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协调发展的关键抓手,也是提升“中国制造”附加值与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当前,我国服务贸易发展潜力巨大,但相对于货物贸易仍明显滞后,货物贸易总体附加值也有待提升。如何借鉴国内外出口退税的政策经验,结合“营改增”扩围进程、趋势及其中有关服务贸易出口退税的政策安排,完善服务贸易出口退税政策是非常现实的政策问题。
在“营改增”试点过程中,我国规定对试点地区“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些领域享受了比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零税率更为优惠的政策,实际上是标准的“出口退税”。例如“营改增”前,试点城市服务企业开展的国际运输服务及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和设计服务,按照原营业税相关规定仅实行免税政策,无法进行进项抵扣。而根据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即对提供服务的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且对提供服务对应的外购业务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税。根据2013年《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不仅是可以进项抵扣与退还,而且“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如同时有货物劳务(劳务指对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出口的,可结合现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计算公式一并计算”。
服务产品出口退税既符合WTO规则,也符合国际服务业发展主流。我国货物贸易领域的出口退税已经实施多年,且在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国际服务外包、部分文化产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技术出口方面也进行了一些服务出口退税的试点,不少经验教训值得借鉴。
笔者建议,在整体规划、统筹协调、平稳过渡的基础上,加快制定扩大生产性服务业服务产品出口退税的政策范围,制定产品退税目录、退税实施细则等具体管理办法。退税目录应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总体目标及服务出口具体行业发展现状来确定,并定期调整;建议以法制为依托,并加强服务意识,简化手续、优化流程、理顺管理机制;同时注意与其他支持政策相结合,与调整经济结构和提升国际竞争力相结合,与当前整个税收制度改革相结合,做到统筹考虑、试点推进、分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