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14年度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的规定,自该决定发布之日起软件企业认定及年审工作停止执行。
二、已认定的软件企业在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凡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的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可申报享受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材料。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会同当地软件行业主管部门加大对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和监管力度,对于执行中遇到的情况、问题等及时报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27日
(联系电话:工业和信息化部 010-68208358,国家税务总局 010-63418858)
(原文链接:http://rjfwys.miit.gov.cn/n11293472/n11295227/n11298103/166117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