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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资十条”修订版多项政策含金量高
来源:南方网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17日

13日,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公布《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简称“外资十条”修订版)。省商务厅副厅长陈越华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发布“外资十条”修订版。

新政策聚焦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新问题,围绕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急需短缺”,提出10大方面多项针对性举措。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厅、省知识产权局等政策制定部门相关负责人对政策进行权威解读。

新政策重点围绕基层和外商在市场准入、财税、用地等方面的核心关切,提出允许在9大领域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对外资企业境内利润在粤再投资项目给予奖励、对重大外资项目全额奖励用地指标、优粤卡持卡人可享11项便利服务等针对性更强、支持力度更大、更加务实管用的新举措。

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领域

取消中资银行等外资股比限制

省商务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外资十条”修订版最大亮点之一,是允许在9大领域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包括专用车制造,新能源汽车制造,船舶设计、制造和修理,干线、支线和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3吨级及以上直升机设计与制造,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加油站建设和经营,国际海上运输,铁路旅客运输等。“这些领域原来仅限于合资、合作,且设有股比限制,现在全部取消了。”

金融领域准入也进一步放宽。我省将取消在广东设立的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支持外国银行在广东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支持外资在广东设立合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外资股比不超过51%。

加大利用外资财政奖励力度

减轻外企用利润再投资的成本

“外资十条”修订版中,新增了“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广东再投资项目,由省市按投资环节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奖励”这项规定。

省财政厅解释,目前,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广东再投资项目除直接投资鼓励类项目外,需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外商利润再投资的积极性。上述新增条款鼓励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再投资,凡投资环节对地方财政产生贡献的一律给予奖励,主要目的是减轻外资企业采用境内取得利润再投资的成本。

广东大力鼓励外商投资实体经济。2017—2022年,对在广东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和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省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此外,省财政厅还表示,“外资十条”修订版的财政奖励政策主要体现了三个“突出”:

——突出新增。比如对形成实际外资的新设大项目、增资大项目、跨国公司总部和利润再投资项目给予普惠性奖励,对我省财政贡献较大的跨国公司总部给予叠加性奖励,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的优质大项目和总部优先落户广东,以及境外投资者用利润在我省的再投资。

——突出升级。对世界500强、全球行业龙头企业的大型制造业项目以及IAB(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和NEM(新能源、新材料)制造业大项目等我省迫切需要的产业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突出联动。省市联动,在省财政对外资项目和总部经济支持的基础上,鼓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另行安排奖励以及针对重点项目进行“一项目一议”。

加强用地保障

投资超20亿外资项目全额奖励用地指标

省商务厅表示,土地属于稀缺资源,无法惠及所有企业,只能向重点项目倾斜;珠三角地区土地开发强度大,每年自主调配的用地指标与用地实际需求间存在较大缺口;国家规定土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部分地区已接近或超过最低出让价格。这些都制约了原版政策发挥作用。

省国土厅相关负责人表示,针对这些问题,“外资十条”修订版提出解决措施,对重点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应保尽保,并由省统筹安排重大外资项目用地指标。

省在分解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时,将统筹考虑实际投资金额超过10亿元的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和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的用地需求,对相关地市给予倾斜支持;各地市在省下达用地计划指标后,根据实际投资金额超过10亿元的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和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的用地需求,配套安排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其用地需求。

对符合条件的重大外资项目,省按照相应标准给予用地指标奖励。其中,符合条件的项目包括:位于广州、深圳市的,投资规模不低于12亿元、投资强度不低于400万元/亩;位于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的,投资规模不低于10亿元、投资强度不低于380万元/亩;位于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云浮市的,投资规模不低于8亿元、投资强度不低于250万元/亩;位于省产业园范围内的,投资规模不低于6亿元、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的项目。

奖励标准为:以上项目用地规模300亩及以下部分用地指标由省按80%的比例给予奖励,用地规模300亩以上部分由省按60%的比例给予奖励;对位于广深科技创新走廊范围内的奖励标准相应上浮10%;对投资20亿元以上、符合投资强度要求并完成供地手续的重大外资项目,省全额奖励用地指标。

支持研发创新

单个外资研发机构最高奖1000万

我省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机构给予财政资助。其中,外资研发机构被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省财政对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择优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单个机构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外资研发机构被认定为博士后工作站、两院院士工作站的,最高资助100万元。对外资研发机构通过评审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省财政最高资助200万元,资助资金用途限于外资研发机构购置仪器设备和软件。

此外,我省将在国家授权调整药品目录的过程中,对外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获准上市的、在广东生产结算的国家大品种一类新药,在规定权限内为其建立绿色通道,优先纳入我省医保药品目录,并与药品价格谈判和集中采购工作相衔接,支持创新性药品产业化。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外商投资纳入省产业基金支持范围

“外资十条”修订版提出,利用广东省产业发展基金,以股权投资等方式重点支持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广东投资,以及我省重大跨国并购项目返程投资。

具体而言,要将外商投资列入广东省产业发展基金支持范围,参照省财政经营性资金股权投资的模式,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项目予以扶持。在约定投资期满后,通过大股东回购、上市、股权转让等市场化方式退出。

同时,我省还支持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跨国公司可以选择在广东自贸区内注册成立的成员企业作为主办企业组建跨境资金池,其中,需满足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营收合计不低于5亿元,境外成员企业上年度营收合计不低于1亿元,资金池实行双向上限管理,上限为池内应计所有者权益。

加大人才支持力度

优粤卡持卡人可享11项便利服务

原版“外资十条”中,人才优粤卡是许多外资企业关注的焦点。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透露,《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拟于10月以省政府文件印发实施。

人才优粤卡将外商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等7类人才纳为服务对象,将以银联联名卡形式发放。我省将依托“广东省人才网”搭建优粤卡管理系统,实行网上申领,为持卡人提供线上服务。

人才优粤卡分为A卡、B卡,其中A卡主要针对高尖端人才,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B卡主要针对外籍高层次人才,特别是外籍青年拔尖人才。

A、B卡持卡人均享有户籍办理、安居保障、子女入学、社会保险、医疗服务、停居留和出入境、工商登记、金融服务、交通服务、就业服务等11项服务内容。考虑到A卡申领条件较高,为体现含金量,另外明确持卡人可在医疗便利、交通便利、特设岗位聘用等享受特别优惠服务。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外商在粤发明成果可参与奖项评审

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省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我省正在组建中国(广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面向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和生物产业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

广东还建立了重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制度,从提供高效的知识产权政策咨询与维权指导、畅通知识产权维权渠道和强化专利行政保护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以及专利申请量或拥有量达30件及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成为地市级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企业;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以及专利申请量或拥有量达100件及以上的企业,可申请成为省级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企业。

此外,我省还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申请和实施专利。外商投资企业在广东实施的发明、发现和其他科技成果,可参与我省各级各类奖项的评审。

下一步,广东将修订《广东省专利条例》,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增设惩罚性赔偿规定。

提升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

外企开办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

“外资十条”修订版明确,将外商投资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同时,将现有投资审批事项及其审批时限压缩四分之一;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业务承诺办理时限较法定办理时限压缩二分之一;将业务承诺办理时限较法定办理时限压缩三分之一;将货物通关时间压缩三分之一。

广东计划将商事登记“银证通”服务拓展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推行境外投资者商事登记就地受理及远程办理。

我省还将集中下放一批省级审批管理权限。其中,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投资总额10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委托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审批和管理;医疗机构、旅行社、加油站等领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等18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委托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相关部门实施,条件成熟后逐步委托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实施。

优化重点园区吸收外资环境

新项目投产头5年给予普惠性奖励

对在省级产业转移园区(产业转移集聚地)新设的外商投资项目,自投产当年起的第1—3年、第4—5年分别按照企业各年对园区所在地财政贡献量的40%、20%给予普惠性奖励。

部分企业还能享受叠加性奖补。如大型骨干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包括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的企业)在省级产业转移园区(产业转移集聚地)投资(控股)制造业企业,按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不超过30%的比例按年度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对设立外资研发机构的、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以及其他规定情形的,另行给予资金奖励。

此外,为进一步打造吸收外资重大平台,省进一步简化省级经济开发区扩区、区位调整审批流程。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按《广东省省级经济开发区设立、扩区和区位调整管理办法》条件和要求审批后,即可批准经济开发区扩区和区位调整。

完善利用外资保障机制

实施省长联系跨国公司直通车制度

为更好地服务外资企业,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我省正完善省长联系跨国公司直通车机制,定期协调解决制约我省利用外资尤其是世界500强企业在广东投资的重大关键性问题。同时,建立省利用外资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统筹实施重大外资项目“一项目一议”。

此外,广东还整合招商引资资源,整合优化全省驻海外经贸办事机构,加快构建我省辐射全球的国际化投资促进体系。

延伸阅读》》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精神和省委关于加快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部署要求,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稳定增长,省政府对《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以粤府〔2017〕125号文印发)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商务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9日

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有关要求,进一步积极有效利用外资,实现以高水平开放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领域。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支持在以下领域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包括专用车制造,新能源汽车制造,船舶设计、制造和修理,干线、支线和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3吨级及以上直升机设计与制造,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加油站建设和经营,国际海上运输,铁路旅客运输等;取消在广东设立的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支持外国银行在广东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支持外资在广东设立合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外资股比不超过51%。支持在广东工作的外国自然人投资者开立A股证券账户。深化CEPA项下广东自贸试验区对港澳服务业开放,推动扩大港澳与内地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受理、承办的法律事务范围,在工程建设领域试行香港工程建设管理模式,将港澳航线作为国内特殊航线管理。

二、加大利用外资财政奖励力度。2017-2022年,对在广东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和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省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对世界500强企业(以《财富》排行榜为准,下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广东新设(或增资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新设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IAB(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和NEM(新能源、新材料)制造业项目,可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对省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超过1亿元的,省财政按其当年对省级财政贡献量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2018-2022年,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广东再投资项目,由省市给予奖励,其中省财政按项目投资环节产生的省级财政贡献奖励所在地政府,用于支持外商在广东扩大生产经营、新投资广东鼓励类项目等。各地可在省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另行安排奖励。

三、加强用地保障。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按《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规定享受用地有关优惠政策。对实际投资金额超过10亿元的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和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以下统称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用地,由省市共同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符合《广东省重大产业项目计划指标奖励办法》奖励条件的重大外资项目,省按照相应标准给予用地指标奖励,其中对投资20亿元以上、符合投资强度要求并完成供地手续的重大外资项目,省全额奖励用地指标。各地引进重大外资项目但当年用地指标确有不足的,可按规定向省申请预支奖励计划指标。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开发区、产业转移园区(产业转移集聚地)建设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政府确认其容积率超过2.0并提出申请后,所使用的用地计划指标可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予以退还。对外商投资建设的高标准厂房、工业大厦和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产权,允许以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其中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累计分割登记和转让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40%。外商投资企业租赁工业用地的,在确定租赁底价时可按照租赁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可凭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和缴款凭证办理规划、报建等手续;租赁期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以转租和抵押。政府实施旧城改造,可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需要搬迁的外资工业项目重新安排工业用地。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对外商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医疗、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可使用划拨土地的,允许采用国有建设用地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土地。

四、支持研发创新。支持外资研发机构(含企业内设研发机构,下同)参与我省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并享受相关配套资金扶持。2017-2022年,对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外资研发机构,省财政最高资助1000万元;对认定为博士后工作站、两院院士工作站的外资研发机构,省财政最高资助100万元;对外资研发机构通过评审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省财政最高资助200万元。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广东新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机构,可按照“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加强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产品试点工作,扩大适用产品的范围,对纳入省创新产品清单的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实行政府采购鼓励措施。鼓励外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广东生产结算国家大品种一类新药,为其进入省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开辟绿色通道,并与药品价格谈判和集中采购工作相衔接。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消费税,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在全省推广实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研发设备、试剂、样品,可选择提前报检、预约报关和实物放行通关模式。允许外资研发中心保税进口二手研发专用关键设备(入境期限不超过1年)。建立高价值专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利用广东省产业发展基金,以股权投资等方式重点支持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广东投资,以及我省重大跨国并购项目返程投资。在广东自贸试验区探索开展金融管理和服务创新,支持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本外币全口径跨境融资,在2倍净资产的外债额度内获得本外币融资;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内和境外发行债券,允许其将境外发债资金回流使用;降低跨境资金池业务准入门槛,支持从事实体经济的跨国公司建立跨境资金池;争取飞机、船舶等经营性租赁收取外币租金业务试点资格,支持区内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外币结算业务;支持外资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业务,适时在全省复制推广。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鼓励各地推广“贷款+保证保险/担保+财政风险补偿”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外商投资企业同等享受我省对民营企业境内上市、“新三板”挂牌和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的相关扶持政策。

六、加大人才支持力度。推行人才“优粤卡”,将外商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等7类人才纳为服务对象。逐步扩大“优粤卡”在我省可作为身份证明使用的领域。“优粤卡”持有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与企业所在地户籍居民同等享受当地人才住房、教育、医疗、养老等政策待遇,其中境内持有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在广东办理赴港澳签注及其他出入境证件。鼓励各地推广深圳前海的做法,给予为本地经济社会作出贡献的“优粤卡”持有人适当奖励。持有“优粤卡”的外籍人员,可申请办理5年以内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有效期为5年的居留许可,并将业务承诺办理时限较法定办理时限压缩二分之一;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人员在广东创办科技型企业,给予中国籍公民同等待遇。经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可享受出入境、停居留及聘雇外籍家政人员等便利措施。回国后在外资研发机构工作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可直接认定高级职称。逐步在全省推广支持广东自贸试验区建设的6项人才出入境政策措施。

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快建设中国(广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立健全专利快速审查、确权和维权机制。推行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制度。开展知识产权综合执法改革试点,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知识产权案件移送、信息通报、配合调查机制。强化商标专项执法,严格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商标专用权。制定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规范。创办国际化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建立健全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工作机制,促进高价值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推进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建设,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商标注册和质押。建立知识产权评估机制、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和质物快速处理机制。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申请和实施专利,其在广东实施的发明、发现和其他科技成果,可参与我省各级各类奖项评审。

八、提升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推行“多证合一”改革和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进一步规范政府审批权责和标准,优化企业投资审批流程,将现有投资审批事项及其审批时限压缩四分之一。将外商投资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进一步下放至县(市、区)商务部门实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投资总额10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委托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审批和管理。将医疗机构、旅行社、加油站等领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等18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委托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相关部门实施,条件成熟后逐步委托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实施。将商事登记“银证通”服务拓展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推行境外投资者商事登记就地受理及远程办理。简化港澳投资者在广东投资应提交的材料,开展简化版商事登记公证文书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省内跨地区经营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可就地入库。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优化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流程,将业务承诺办理时限较法定办理时限压缩三分之一。积极探索重大外商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委托代办制。在全省口岸复制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将货物通关时间压缩三分之一。

九、优化重点园区吸收外资环境。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推行行政审批局模式,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支持粤东粤西粤北省级以上开发区申报纳入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按规定享受省产业转移相关扶持政策。对国家级开发区内新设的外商投资项目,可参照深圳前海、珠海横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鼓励园区及所在地按项目直接经济贡献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在省级产业转移园区(产业转移集聚地)新设的外商投资项目,可比照享受省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授权各地级以上市审批省级经济开发区扩区和区位调整,审批结果向省政府报备。

十、完善利用外资保障机制。省、市政府建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利用外资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省长联系跨国公司直通车机制,定期协调解决制约我省利用外资尤其是世界500强企业在广东投资的重大关键性问题。建立省利用外资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统筹实施重大外资项目“一项目一议”。整合优化全省驻海外经贸办事机构,加快构建我省辐射全球的国际化投资促进体系。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制,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平台。规范各地招商引资行为,严格兑现依法向投资者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对出国(境)招商公务团组实行政策倾斜,在制订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时予以重点保障,支持优先办理出境手续。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积极有效利用外资对广东加快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奋力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省有关部门要于3个月内修订有关实施细则。各地要结合实际,于3个月内修订有关贯彻措施。各地、各部门要将政策措施宣传到企业,并将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汇总报告省政府。省政府视情况对各地、相关部门开展专项督查,对实际利用外资成效较好的地区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地区、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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