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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迎多重政策利好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03日

商务部、财政部等6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按照“政府部门、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境内服务商、消费者各负其责”的原则,明确各方责任,实施有效监管。

《通知》的出台是为了落实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的决定。会议对明年1月1日之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应执行的政策作出明确安排,决定延续实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现行监管政策,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而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

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到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现行监管政策”指的是2016年4月8日起实施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被业内称作“48新政”),其核心内容为调整关税、正面清单、通关单三项:即在税收层面,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在通关层面,参照进口商品正面清单,须按货物验核通关单,并对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等商品提出了首次进口许可批件等要求。

当时,“48新政”为快速发展的进口电商带来了一个“急刹车”,引发了较大争议。随后,考虑到跨境电商的特点,在2016年11月和2017年9月,设置了两年的过渡期,最后期限为2018年年底,在此之前,按照之前的模式进行监管。

自“48新政”出台以来,我国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实行“暂按个人物品监管”的过渡期安排,有效促进了相关行业发展。据海关统计,2018年1-9月,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579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56.6%。企业也普遍反映,希望尽快明确过渡期后监管方案,稳定市场预期,厘清各方责任,更好地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伴随过渡期即将在今年年底再度到期,过渡期后的政策如何走向,一直受到业内高度关注。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在不久前举行的例行发布会上就透露要延长过渡期。他表示,过渡期延长的决定,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于新业态、新模式“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将保持现有政策的连续性,稳定了行业预期,对于促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得到了行业企业的广泛支持。

高峰表示,《通知》一方面将过渡期内既有监管原则固化下来,保持了监管政策的连续稳定。另一方面完善和细化有关的监管要求,明确政府部门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境内服务商等各参与方的责任,强化商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和风险防控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通知》还将政策适用范围从之前的杭州等15个城市,再扩大到北京、沈阳、南京、武汉、西安、厦门等22个新设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的城市。非试点城市的直购进口业务可参照执行相关监管政策。

与《通知》同时出台的还有财政部联合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共同印发《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提出要提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商品限额上限,将单次交易限值由目前的2000元提高至5000元,将年度交易限值由目前的每人每年2万元提高至2.6万元,今后随居民收入提高相机调增。

此外,财政部还公布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扩大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将部分近年来消费需求比较旺盛的商品纳入清单商品范围,增加了葡萄汽酒、麦芽酿造的啤酒、健身器材等63个税目商品;还根据税则税目调整情况,对前两批清单进行了技术性调整和更新,调整后的清单共1321个税目。

财政部关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上述政策的实施,将有利于促进跨境电商新业态的健康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有利于给国内相关企业引入适度竞争,促进国内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新动能增长;有利于增加境外优质消费品的进口,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这三个新近出台的政策都是在回应三年前的“48新政”的核心内容,并且向着“宽消费,严监管”的方向发展。可以说,这次的调整减少了跨境电商零售业的限制,扩大了跨境电商行业发展的空间,不会对现行的跨境电商交易模式产生较大的影响,不论对于电商还是青睐于海外消费的消费者来说都是多重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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