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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司法专邮服务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二)
来源: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03日

一、采购人: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二、采购项目编号:0658-19711B10354

三、采购项目名称: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司法专邮服务采购项目

四、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元):8000000元

五、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1.各类裁判文书及诉讼文书的邮寄送达及延伸服务。

   2.法院对外公务交流信件的邮寄送达。

   3.服务期限:自合同签定之日起年或累计结算服务费达到本次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止,以先发生为准

   4.本项目预算金额为800万元,其中2019年预算金额为400万元;2020年的预算金额具体以财政部门批复为准。

   5.单价:1)中山市内邮寄送达:16元/件;2)广东省内邮寄送达:19元/件;3)国内邮寄送达:26元/件;4)延伸服务:46元/件。

六、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一)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要求,本项目属上述规定的第一种情形。

  (二)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专营的目的是保障国家安全和通信秘密,保护个人隐私。《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现受理案件的开庭传票、证据、判决书、裁定书等均属国家机关公文类别。目前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为国有邮政企业,有着成熟的寄递网络及查询回执系统,是其他快递公司无法具备的,且其他公司均非国有企业,因此符合案件材料速递业务条件仅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可采用单一来源政府采购。

七、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供应商名称: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

地址:中山市西区街道富华道35号

八、专家论证意见:

(一)各专家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专家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1.专家1姓名 陈家晓 工作单位广东保衡律师事务所 职称 律师 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在邮寄送达时应“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规定,该项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建议该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2.专家2姓名 赖福庆 工作单位 广东宪鼎律师事务所 职称 律师 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在邮寄送达时应“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规定,该项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建议该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3.专家3姓名赵临风工作单位中山开放大学职称副教授 意见目前,属于国家邮政机构只有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其分支机构(中山市分公司)负责本地区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业务;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意见,在邮寄送达时应“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建议采取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以满足专递服务要求。


(二)专家小组综合意见:

    经论证,本次采购的内容为法院各类裁判文书、诉讼文书的邮寄送达、延伸服务以及第一人民法院对外公务交流信件的邮寄送达服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简称邮政企业)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建议采取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九、本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自2019 年 04 月 03 日 至 2019 年 04 月 11 日 止。

十、联系事项

(一)采购项目联系人(代理机构):林先生联系电话:0760-88389863
采购项目联系人(采购人):龚小姐 联系电话:0760-88235872
(二)采购代理机构 :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2018号深华商业大厦裙楼6层
联系人:黄蔓丽联系电话:0755-83710339
传真:0755-83197011邮编:518000
(三)采购人: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博爱五路62号
联系人:龚小燕联系电话:0760-88235872
传真:0760-88235797邮编:528400
(四)财政部门: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地址:广州市仓边路26号
联系人:陈小姐 联系电话:020-83188580

 

发布人: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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