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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这里有一份齐全的广东暖企政策大礼包
来源:南方网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24日

2月10日以来,广东各类企业陆续复工复产,怎么一手抓防疫一手抓复工?广东出台多项政策措施,统筹复工复产防疫工作的同时帮助企业恢复生产,缓解经营压力。

“复工复产20条” 五方面20项政策措施,聚焦当前企业复工复产面临的现实困难、关键环节,保障用工、减轻负担、优化服务等方面集聚政策合力。

“金融暖企18条” 是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会同省工信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等五部门联合为企业送上了一份“急救包”,成为防疫期间全国首个省级支持中小企业金融专项文件。

“科技恵企17条” 从加强疫情防控科研攻关、强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强化疫情防控科技合作和人才支撑、改进和优化科技管理服务等5方面推出17项政策,充分发挥科技攻关作用支撑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支持科技企业渡过难关。

“市场监管援企7条”则重点关注口罩、温度计、隔离服等防疫物品的生产供应,为相关企业启动应急审批和绿色通道,切实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存在的困难,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力支持和推动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力度

(一)加强防疫指引。

省统一发布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系列预防控制指引,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指派专人指导企业完成复工复产准备工作,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复工复产。

(二)落实复工条件。

细化复工复产保障方案,一企一策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职工返岗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返岗,以及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测温仪等防控物资购置问题。

(三)统筹做好防护。

支持企业做好职工健康管理。鼓励大型企业设立集中隔离点。鼓励各类省级以上开发区(高新区、经开区、工业园区)由管委会统一设立集中隔离点。对不具备自行设置集中隔离条件的中小企业,由当地政府集中安排。

(四)拓宽招工渠道。

加强省内外劳务帮扶协作,落实重点企业服务专员制度,精准摸查发布企业用工需求信息,推进线上供求匹配对接和远程招聘。

二、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五)减轻社会保险负担。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免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

(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的企业实施稳岗返还失业保险费,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予以返还。鼓励受疫情影响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七)发放援企稳岗补贴。

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超过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补贴企业,所需资金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鼓励企业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线上适岗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参照执行。

三、进一步减轻企业经营负担

(八)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疫情防控期间,准许企业延期申报纳税。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依法延长不超过三个月的税款缴纳期限。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定期定额”户,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及时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

(九)减轻企业租金负担。

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正常经营的民营承租企业免收第一个月租金,减半收取第二、三个月租金;鼓励其他物业持有人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免租金。免租金两个月以上的企业,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困难减免。

(十)加大技改资金支持。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技术改造扩大疫情防控急需重点调拨物资产能或转产上述物资的,对其符合条件的设备购置额加大奖励力度。

(十一)发挥国有企业关键作用。

国有大中型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在货款回收、原材料供应、项目发包等方面,加大对产业链上中小企业的支持,促进产业链运行平稳。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国有企业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相关款项,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

四、进一步加大财政金融支持

(十二)加强金融纾困。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给予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和减免利息支持。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开通中小企业疫情应对金融服务专区和“绿色服务通道”,统筹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专项资金,依托平台为贷款企业提供贴息和风险补偿服务。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梳理确定全省防疫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用足用好国家专项再贷款政策。

(十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省级财政对相关企业扩大口罩机、防护服贴条机、负压救护车等重点急需设备及关键、紧缺零部件生产予以资金支持。对国家和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企业(由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审核确认)的2020年新增贷款部分,省财政按照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予以贴息。鼓励各级财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畜禽水产养殖企业、休闲农业企业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市县财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应收账款融资等重点支持,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视情展期1年,并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十四)支持企业担保融资和租赁融资。

取消省内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反担保要求,省融资再担保公司对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范围内的融资担保业务免收担保费用,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新增融资担保费率不超过1%。融资租赁公司要调整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酌情减免不超过6个月的租金利息,免收租金罚息。

(十五)优化企业小额贷款服务。

监管指标优良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过批准,融资杠杆率可放宽至净资产5倍,单户贷款余额上限上调为不超过注册资本的5%且不超过1000万元。鼓励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和个人下调贷款利率、延期或展期贷款1—3个月、免除1—3个月罚息和增加信用贷款及中长期贷款。

(十六)优化企业征信管理。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按照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各地贸促会要建立“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为受疫情直接影响的外贸企业出具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五、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

(十七)强化项目建设要素保障。

对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医疗资源、生态环境等在建和新建项目,优先保障用地用林等资源指标;对新建非盈利性医护场所,所需建设用地指标由省统筹解决;创造条件保障项目建设必须的钢材、混凝土、砂石等建筑材料及时供应。

(十八)完善审批工作“直通车”制度。

建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采取网络、视频等技术手段开展项目评估评审,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依托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面实行项目审批“不见面”在线办理。

(十九)建立疫情防控物资境外采购快速通道。

完善疫情防控物资境外采购快速协调机制,设立防控物资进口快速通关“绿色通道”,对能提供主管部门证明、涉及特殊物品的防控物资实行便利通关政策,无需进行卫生检疫审批。对疫情防控治疗物资实行“两步申报”“提前申报”“担保放行”等作业模式,确保通关“零延时”。

(二十)强化涉企信息服务支撑。

依托“粤商通”平台,及时发布疫情防控期间惠企政策措施,搭建企业诉求响应平台,推动各地建立诉求响应机制,及时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的突出问题。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政策措施已经明确执行期的,按已规定的期限执行)。中央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我省遵照执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加大惠企扶企力度。

《关于加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支持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

一、精准把握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重点对象

(一)加快扶持疫情防控相关企业。为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相关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强化金融支持和服务保障。

(二)持续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等群体。为受疫情影响较大(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中小企业,受延迟复工影响大的中小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的个体工商户着力解决资金困难。

二、积极履行地方金融企业服务功能和社会责任

(三)降低小额贷款和小额再贷款利率。支持省粤科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公司等加大小额贷款和小额再贷款投放力度,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发放的贷款,以及对参与疫情防控的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再贷款,年化综合实际利率下调5%-10%。对医疗器械、药品、医护用品制造等防疫必需行业的企业,安排专门团队对接,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放款。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和个人下调贷款利率、减免手续费用、延期或展期1-3个月、免除1-3个月罚息、完善续贷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

(四)适度放宽优秀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杠杆。各项监管指标优良、积极参与疫情防控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其融资余额可放宽至不超过净资产的5倍,单户贷款余额上限上调为不超过注册资本的5%且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通过银行、小额再贷款公司及法人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方式融入资金的余额,放宽至不超过净资产2倍;通过在沪深交易场所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融资工具融入资金的余额,放宽至不超过净资产3倍。

(五)免收再担保费。对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范围内的融资担保业务,省融资再担保公司对承担风险的部分应免收再担保费。

(六)降低政府性担保收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对疫情防控相关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最高不得超过贷款金额的1%。

(七)减免融资租赁租金利息。鼓励融资租赁公司优先为卫生防疫、医疗设备及医疗应急物资等承租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承租企业,鼓励通过延长租赁期、变更还款方式等调整还款计划,酌情减免不超过6个月的租金利息,免收租金罚息。

(八)减免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费用。支持广东股权交易中心为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提供中长期、低息的“四板市场可转债”发行服务,并减免相关企业备案、登记、结算等服务费用,设立绿色通道,简化非公开发行股票、可转债的申请手续和调查程序,确保在3个交易日内完成发行审核备案流程。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高成长板”企业开辟绿色审批渠道,允许“先挂牌后补资料”,保证企业可以优先享受线上路演、投融资对接等资本市场服务,并减免初次挂牌费、三年年费及相关机构服务费用。

(九)发挥商业保理公司作用。鼓励商业保理公司优先为卫生防疫、生物医疗等企业提供保理融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适当降低融资利率,延长保理融资期限,减免罚息。支持设立再保理公司,为支持疫情防控相关企业的商业保理公司提供专业再保理服务。支持50家省内龙头商业保理公司加入省中小企业融资平台,提升应收账款融资效率。

(十)下调典当行续当费率。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期间,鼓励典当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无法及时办理赎当、续当的当户,不盲目做逾期绝当处理,酌情减免一定逾期罚息。对其中有续当需求的当户,可先行受理续当,鼓励适当延长当户缴纳前期利息及当期续当综合费用的期限,并在原有月综合费率基础上酌情下调1‰-5‰的费率。

三、着力落实疫情防控金融支持措施

(十一)开辟省中小企业融资平台专属服务通道。在广东省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开设疫情防控金融服务专区,归集、整合疫情防控各项金融支持服务政策,为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智能对接金融机构专项融资产品,量身订做一揽子、一站式专属融资服务。构建企业受疫情影响评估模型,对企业受疫情影响进行正负向评估,引导金融机构对正向企业给予专项贷款支持,对信用良好的负向企业给予利息减免、无还本续贷等支持。

(十二)优化疫情防控信贷服务。用好中国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对国家和省确定的参与防疫的重点企业提供利率上限不超过一年期LPR减100个基点的优惠利率信贷支持。支持政策性银行迅速摸排疫情防控相关企业融资需求,开启信贷业务管理应急通道,加大应急专项流动资金贷款支持。鼓励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以及受延迟复工影响大的企业,给予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支持。引导商业银行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力争将普惠性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控制在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鼓励商业银行探索建立宽容失败条款,对疫情期间违约滞后还款的中小微企业分层分类管理,符合条件的可不列入失信名单。

(十三)发挥保险保障功能。鼓励保险公司为疫情防控一线的疾控、医护、科研、媒体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免费赠送疫情保险保障。发挥保险公司专业优势,为受疫情影响人员提供健康心理咨询热线等服务。对感染新型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保险公司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大力推进“闪赔”“秒赔”,及时快速理赔。

(十四)建立上市快捷服务通道。为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改制、确权、辅导上市建立快捷服务通道,加快推动企业上市融资。指导、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发行企业集合债、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信用缓释凭证等,缓解短期资金压力。

(十五)优化疫情防控相关外汇服务。对疫情防控物资进口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切实提高办理效率。支援疫情防控的外汇捐赠资金,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便捷办理资金入账和结汇手续。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加强事后抽查。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可取消,并可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

四、加强资金和政策保障

(十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统筹用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在贷款贴息、应收账款融资、融资担保降费奖补和代偿补偿等方面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的支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和个人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各级财政积极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中小企业缓解融资难题。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贴息、代偿补偿资金的审计监督,促进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公正。

(十七)用好纾困基金。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落实好属地责任,各市财政、国资出资设立的纾困基金和省粤财投资控股、恒健投资控股、粤科金融集团所辖纾困基金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建立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期间科学规范、灵活高效的投资决策机制,加大对优质上市公司尤其是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的资金纾困力度,着力缓解企业股权质押风险和短期流动性风险。引导金融机构稳妥处置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质押股票平仓问题。

(十八)适当调整考核标准。适当调整对国有控股的小额贷款公司、小额再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地方金融企业及高管人员的考核标准,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落实尽职免责,支持其在疫情防控中发挥更大作用。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的六个月(政策措施已经明确执行期的,按已规定的期限执行)。中央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我省遵照执行。

《关于强化科技攻关 实施科技惠企行动支撑疫情防控的若干措施》

一、加强疫情防控科研攻关

(一) 启动科研应急攻关

设立疫情防控科研攻关应急专题,围绕重病肺炎临床救治、院感综合防治技术、病毒溯源与流行病学、致病机理、疫苗开发和生产、药物研发等方向,采用定向组织、揭榜制等方式,分批次组织实施科研项目。

获得立项项目经费可先行下达承担单位,由承担单位实行包干使用,对科研经费开支科目比例不做要求。

联合省卫生健康委、药监局等单位,针对疫情防控需要,向社会公开征集技术和产品,快速推进一批疫情防控技术成果的使用验证和推广应用。

(二) 加大科技研发投入

部省联动积极参与国家关于疫情防控的科研联合攻关;省市联动围绕公共卫生与健康、重大传染病防治、生物安全与应急防控等领域在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基础研究重大项目、自然科学基金等部署重点科研任务,省、市财政科技资金投入不少于5亿元。

在省财政科技资金“大专项+任务清单”的支出领域增加疫情防控方向。

(三) 加强科研临床重大创新平台建设

以疫情防控科研攻关为着力点,建立多部门协同推动科研成果临床应用机制。

加快补齐我省生物医药科技创新体系中重大平台缺乏、供应链不完整、配套能力不足的短板,将疫情防控作为省(重点)实验室、高水平研发机构建设的重要方向,加快布局建设一批高水平研发和检验检测平台,完善临床研究基础条件设施。

优先支持在应对疫情防控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单位申建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

二、强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

(四) 加大科技创新券支持力度

省科技创新券2020年预算额度比上年增加一倍,进一步优化、简化流程,依托第三方平台“华转网”实现全程线上操作、即兑即付。扩大创新券支持范围,纳入疫情防控科技攻关所需的实验动物研究开发、检验检疫、材料测试等。提高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公司的支持比例,珠三角地区由30%提高到40%,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由35%提高到45%。在疫情防控中贡献突出的创新券服务机构,优先评为优秀机构并给予不低于20万元的奖励。

(五) 降低企业研发成本

支持全省高新区、国有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大学科技园、农业科技园对在孵科技企业免收一个月租金,减半收取二个月租金。

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星创天地根据实际情况为创新创业者减免租金。

对疫情期间做出重要贡献的孵化载体,在全省年度运营考核评价中予以评优支持,省市协同在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运营后补助中择优给予经费补助。

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惠企政策线上宣讲和辅导,帮助企业做好网上申报工作;促进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等惠企政策更好更快落实。

(六) 深化科技金融服务

主动协调对接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金融服务需要提供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立项、成果和能力评价等相关信息,帮助初创型科技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获得优惠贷款。

对已进入省级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池的科技型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支持合作银行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展期,贷款展期后继续享受省级科技信贷风险补偿政策。

对抗击疫情作用突出的科技型企业新增贷款,按其实际贷款额度的1%给予每家银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推动相关国有投资平台通过小贷、融资租赁、担保等业务方式给予抗击疫情企业资金支持;指导省创新创业基金对研究疫情防治技术和生产相关产品的企业优先给予尽职调查,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投资支持。

(七)开展科技暖企行动

组建科技暖企志愿者服务队,赴企业开展上门服务,宣讲疫情防控知识,对疫情防控科技攻关取得的成果、技术和产品,指导企业率先应用。

加强疫情对科技企业影响的统计和监测,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实施“一企一策”帮扶,会同地市科技部门、高新区等,畅通产学研结合服务,帮助企业对接在复工复产中所需的专家指导、技术服务,解决在研发中遇到的科研用试剂、材料短缺及购置、运输等问题。

三、强化疫情防控科技合作和人才支撑

(八) 加强疫情应对科技合作

加强与港澳在疫情防控科研攻关上的合作,支持港澳机构和科学家参与我省疫情防控科研攻关项目。

加强与国际科技组织、有关国家和友好省(州)科技创新部门的联系,加强多边和双边疫情防控联合科研攻关,支持我省有关机构积极开辟国际合作渠道,对与国际组织和有关领域领先国家开展的合作项目,优先立项或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九) 发挥高层次人才引领作用

支持入选国家、广东省及其各地级以上市重大人才工程的科技人员积极参加疫情防控,对其中行之有效、应用广泛的防治技术和产品设备,择优纳入省重大人才工程给予接续支持,不受申报名额及年龄限制,不设论文、专利、经济效益等指标。

对在疫情防控中作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表彰,在省重大人才工程项目中给予资助,并发放广东省高层次人才“优粤卡”。

省科技厅主动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及用人单位,对在疫情防控一线工作并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职称评审开设“绿色通道”实行重点推荐,支持其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等级。

(十) 配合实施“战疫人才贷”专属融资服务

面向国家、广东省及其各地级以上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为实际控制人、股东或主要研发人员的在粤注册企业和科研机构,积极配合省人才办和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提供免抵押担保贷款,额度最高3000万元,提供利率优惠,贷款期限最长10年,相关申请资料和手续从简从快,并减免贷款涉及的相关评估、登记费用。

鼓励其他金融机构推出类似产品或相关服务。

(十一) 做好来粤工作外国专家的服务

为应邀来粤参加疫情防控的外国专家开辟绿色通道,即时办理《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或《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并提供口岸签证办理等出入境便利;外国专家凭确认函或邀请函,直接在我省口岸签证机关申请R字或F字临时签证入境(30天以内);采取“先承诺后补交”方式开展工作许可延期、注销、变更等事项;省科技(外专)部门对外国专家在粤期间所需的国际往返旅费、生活补贴等相关费用给予一定资助。

对积极参加疫情防控的外国专家,优先支持申报高端外国专家项目。

开通英文咨询服务电话热线,积极做好在粤外国专家疫情防控指引和安抚纾解工作。

四、改进和优化科技管理服务

(十二) 发挥重大创新平台战略基础作用

支持省(重点)实验室、粤港澳联合实验室、高水平创新研究院、省级重点科研机构等聚焦疫情防控科技需求,主动提供药物研发、疾病溯源、快速检测等技术服务,开放AI算力、运算模型等重大科研基础设施。

省实验室、省高水平创新研究院围绕应对疫情防控自主设立的应急科研项目,择优视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

鼓励联合各类科研机构、科技企业集中力量协同攻关,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十三) 优化科技项目过程管理

实现科技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省科技厅相关业务部门按照便利化原则及时办理和反馈结果,确需纸质材料的可待疫情结束后补交。

疫情期间,重大项目启动会、论证会可采用视频方式召开;对受疫情影响且完成时间在2019年12月后的在研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并审核,验收时间可按延期六个月执行,项目延期不影响其承担单位及项目参与人员的诚信记录;对确需组织验收的项目,利用互联网技术采取无纸化形式开展验收或委托项目主管单位直接验收;优化项目中期评估方式,加快拨付疫情期间立项项目科研经费。

(十四) 扩大科技信息数据开放共享

鼓励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和医疗卫生专业人才开放共享实验数据、临床诊治案例、传染病学统计资料等重要信息,协同抗击疫情,共享相关数据可视同学术成果,作为科研评价的重要指标。

在省科技厅公众网及“华转网”等科技平台及时发布新冠肺炎相关防治技术、最新研究成果和产品信息。

在国家科技图书文献中心广州服务站的“新冠肺炎应急文献信息专栏”面向社会大众和科研人员免费提供在线文献检索和获取原文文献传递。

(十五) 加强应急科普宣传

针对疫情防控需要,发挥科普正面引导作用,组织引导医疗疾控、科普教育基地等机构平台,及时广泛深入开展科普传播。

对于科普宣传成效显著的项目,省科技计划择优立项支持。

发挥农村科技特派员的作用,积极开展疫情防控科普、技术与产品研发和推广应用,实施“互联网+农村科技特派员”工作机制,指导农村抗疫复产、村民预防营养康复、科学开展春耕春种春防等工作,相关工作可视同实施重点派驻任务。

五、激励广大科研工作者树立崇高的科研价值导向

(十六) 树立正确的科技奖励和评价导向

对在疫情防控前线工作或对疫情防控作出积极贡献的科技人员,优先推荐参评省科学技术奖和省人才荣誉称号。

对参与疫情防控贡献突出的外国专家,优先推荐参评中国政府友谊奖和广东省友谊奖。

对在疫情防控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科技成果,不受应用效果满两年以上、课题须结题验收等限制,优先推荐参评2020年度省科学技术奖;会同省科协等部门对疫情防控中产生的优秀科技成果,择优颁发优秀成果证书。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优先奖励在疫情防控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科研单位。

(十七) 倡导践行新时代科学家精神

弘扬科学报国的光荣传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感和紧迫感,引导广大科研工作者不追求发论文、抢新闻,勇于创新、严谨求实,争分夺秒、刻苦攻关,把研究成果应用到战胜疫情的战斗中,把论文写在抗疫一线。

及时发现疫情防控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和重大科研成果,做好典型带动和模范引领,凝聚起众志成城、共克时艰的强大正能量。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1年)

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出台7条市场监管领域惠企措施

(一)加快实施疫情防控企业和药品医疗器械应急审批

对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相关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开通许可登记注册业务绿色通道,有效保障防控急需用器械的供应。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允许省内用于出口、符合欧美标准的医用口罩等二类防控器械产品生产企业,凭工信部门意见,向本地市市场监管局申请备案,加贴中文标签后,可以供国内销售和使用。允许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出口企业接受委托生产,参照有关委托生产备案的程序向本地市市场监管局备案。新增拟开展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等属于二类防控器械产品注册和生产的,凭工信部门意见向本地市市场监管局申请备案,市市场监管局在备案凭证中应注明“本备案仅在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适用”。对未达到产品生产许可条件或相关产品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企业进行主动帮扶,改进技术、工艺和设备,使其投入生产。

(二)着力支持疫情防控企业正常运转

疫情防控期间,电子凭证等资料可作为企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证明资料,待疫情解除后90日内再补齐资料。食品从业人员所持有《广东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有效期届满的,可在原有效期限的基础上延长至疫情解除后90日。对有效期满或需监督审核及再认证维持的认证证书,顺延既有认证证书有效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对于受疫情影响停产而不能接受监督审核或工厂检查的企业所持有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实施暂停等处理的时限,可延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

(三)优化完善审批服务方式和流程

全面推行登记注册和行政许可业务网上办理,减少办事人员聚集、接触。确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或暂不能通过网上直接办理的,引导申请人选择“网上预审+双向快递”的方式寄送申请材料并领取证照和相关文书。对确需到窗口现场办理业务的,优化预约服务,实现错峰办事,减少等候时间。相关许可业务涉及现场评审的,改由通过电子材料网上预审、延期评审、告知承诺、远程监控评审、专家文审等方式,确保工作质量。对于受疫情影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就相关许可证延续提出申请的单位,允许将申请期限延续至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

(四)切实降低疫情防控企业经营性成本

进一步强化涉企收费等领域监管,依法从严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切实降低企业经营性成本。持续为疫情防控部门提供体温计等仪器设备免费检测服务。为疫情防控重点单位、医疗机构等一线单位提供24小时特种设备免费检验检测服务与技术支持。免费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培训,督促在粤认证检测机构提高效率缩短认证检测周期。为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提供“线上”商品条码业务办理服务。

(五)纾缓疫情防控企业融资压力

优先给予受疫情影响较大、符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扶持资格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风险补偿基金。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等行业商标权质押融资纳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保障等政策范围。专项财政资金对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中小微企业进行贴息,降低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利率。通过“网上办”“掌上办”“邮寄办”等方式,优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办理流程。

(六)提升疫情防控相关产品质量

加强产品质量提升和标准化、计量、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服务,组织“产品医院”“产品诊所”对日用防护口罩、呼吸防护口罩、洗手液、消毒用品、洗涤用品等相关防护产品检验检测提供快速通道和优惠优质。对相关企业存在的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开展“问诊治病”,为疫情防控中小微企业开展“义诊”和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培训,帮助企业提升产品质量管控能力,创造条件恢复生产、扩大产能。

(七)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处罚力度

严厉打击任何形式野生动物交易。着力强化农贸市场监管,落实“1110制度”(一日一清洁消毒、一周一大扫除、一月一休市、活禽零售市场当日活禽零存栏)。强化价格监管,密切关注药品、医疗器械、粮油菜肉蛋奶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严厉打击借机哄抬价格、囤积居奇、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突出防护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开展打击假冒伪劣防护用品执法专项行动。

南方日报记者 周中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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