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办法(修订版)实施细则 》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
珠海市商务局
2019年7月15日
附件:
珠海市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办法(修订版)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办法(修订版)的通知》(珠府办函〔2018〕307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商务局负责制定《办法》实施细则,牵头组织扶持奖励资金申报工作,负责审核市级直接受理申报项目、复核区级直接受理申报项目,编制市级奖励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议;各区负责发动企业申报、审核区级直接受理申报项目,编制区级奖励资金分配方案提交市商务局复核。各区可参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制定区级扶持奖励政策,在奖励范围、奖励金额等方面可进一步放宽。市、区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安排及资金拨付。
第三条 《办法》扶持奖励资金由市、区统筹安排并按照《办法》规定分担。其中项目落户奖励、增资扩产奖励原则上由市、区按照各50%比例分担;招商载体建设扶持、支持参加招商引资活动、支持举办“以商引商”经贸活动由市级承担。鼓励区级给予支持参加招商引资活动和支持举办“以商引商”经贸活动配套奖励,各级财政扶持资金总额不应超过项目实际发生费用。
各区可根据区级相关规定、区财政预算、企业履约及运营等情况在分担奖励额度内确定区级奖励金额,市级将根据市财政预算、年度申报情况和区级奖励额度进行调整。各区可结合实际在《办法》条款规定的最高奖励额度内补足奖励资金。
第四条 《办法》扶持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实施细则规定,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各区、市商务局负责其直接受理的申报项目、直接拨付的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使用监管、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办法》扶持范围包括先进实体经济项目落户或增资扩产、招商载体建设、以商引商、重点项目扶持等。
先进实体经济项目是指从事包括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家电、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现代农业、海洋经济等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实体经济项目。产业类别由企业填报,各区进行审核。
第六条 申报项目落户奖励、增资扩产奖励的企业应在珠海市进行商事登记、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珠海、不改变在珠海纳税义务、不减少或变相减少注册资本,奖励资金原则上用于项目在本市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采购、研发投入、生活配套、贷款贴息、高管补贴等。申报项目落户奖励和新增注册资本奖励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原则上用于企业建设、生产经营活动;同一企业同时有内资、外资实缴注册资本但不符合单独申报条件的,可统一换算为内资注册资本申报奖励,币种兑换的汇率按照实缴注册资本时的汇率计算。
第七条 不予支持情形。申报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有严重环境违法等失信行为的企业不予奖励。认定依据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珠海)及市直相关部门出具的失信黑名单、环保红牌企业名单等为准。
第二章 资金申报条件和要求
第八条 项目落户奖励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申报条件和标准
对新引进的先进实体经济项目,实缴注册资本(仅限货币出资)每1000万美元或每1亿元人民币(以下金额单位“元”均为人民币)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1亿元。本条款的实缴注册资本是指企业登记注册时认缴注册资本的实缴金额。2017年5月2日后新引进的先进实体经济项目,在2018年5月1日后的政策有效期内实缴企业登记注册时认缴注册资本的,按本条款申报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可在一个年度内累加计算;首次申报奖励的,也可从企业完成设立或迁入登记注册后的一年内累加计算,但不可重复计算。
(二)申报材料
1.珠海市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扶持奖励资金申请表。(原件)
2.申请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等。(验原件交复印件)
3.申请企业基本情况。内容包括企业落户情况介绍、在行业内的地位说明、对珠海市社会经济贡献的预期(产值贡献、税收贡献等)。
4.实缴注册资本到位情况(验资报告)。(验原件交复印件)
5.实缴注册资本使用计划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6.企业承诺书。内容包括承诺长期在珠海发展,承诺实缴注册资本和扶持奖励资金按计划及相关规定使用,承诺接受市(区)财务部门、商务部门审查等。
7.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珠海)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原件)
8.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增资扩产奖励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申报条件和标准
1.新增实缴注册资本奖励。对年度新增实缴注册资本(仅限货币出资、未分配利润转增出资和已分配未支付转增出资)的先进实体经济项目,每新增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或每1亿元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1亿元。新增实缴注册资本是指企业已缴足原认缴注册资本的情况下新增实缴的注册资本。
2.年度增加主营收入奖励。对同比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加1亿元以上(含1亿元,以下金额“以上”均含本数)、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600万元、1200万元、2000万元奖励。同比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小于上次企业获得奖励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以上次奖励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同比基数。本条款所指年度从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在奖励年度对我市的地方财政贡献量。
3.上述两项奖励属同类型事项,企业只可选择一项申报奖励。
(二)申报材料
1.珠海市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扶持奖励资金申请表。(原件)
2.申请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等。(验原件交复印件)
3.申请企业基本情况。内容包括企业经营状况、在行业内的地位说明、对珠海市社会经济贡献及预期(产值贡献、税收贡献等)。
4.申报新增注册资本奖励的企业提供新增实缴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实缴注册资本使用计划书。
申报年度增加主营收入奖励的企业提供上两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如已享受过奖励的需提交上次奖励年度的主营收入情况;提供由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并测算对我市的地方财政贡献量。(验原件交复印件)
5.企业承诺书。内容包括承诺长期在珠海发展,承诺新增实缴注册资本或扶持奖励资金按计划书及相关规定使用,承诺接受市(区)财务部门、商务部门审查等。(原件)
6.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珠海)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原件)
7.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总部企业奖励。按照《珠海市加强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珠府办函〔2018〕308号)执行,具体认定及奖励工作由市商务局负责。
第十一条 招商载体建设扶持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申报条件和标准
对各区从2017年5月起动工到《办法》实施截止时间前竣工的工业建设用地,每年度新增0.1平方公里(不足0.1平方公里的部分不计算)手续完备、平整达标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支持。
新增工业建设用地动工前需向市商务局备案。新增工业建设用地需达到《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2号)中“6.土地现状条件”关于“净地、权属清晰,具备施工所需道路及供水供电等”要求。
符合条件的多块工业建设用地面积可累加计算。扶持资金用于结算申报地块土地平整支出和其他工业建设用地、产业园区、标准厂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等招商载体建设支出。
(二)申报材料
1.珠海市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扶持奖励资金申请表。(原件)
2.新增工业建设用地动工备案表。(验原件交复印件)
3.新增工业建设用地达标证明材料。包括工程开工令、工程竣工报告、第三方测绘报告,净地、权属清晰证明,地块卫星图片及地块通路、通水通电图片等实地佐证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
4.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以商引商奖励申报条件和要求。
第一款 实施重大项目引荐人奖励。按照《珠海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珠商〔2017〕362号)执行。
第二款 支持参加招商引资活动。
第一项 承办招商引资活动。市级招商主管部门组织的境内外投资促进、招商引资活动,因工作需要需委托机构、协会等承办的,可按照采购法相关规定,根据组团任务、规模和绩效结果确定承办单位和承办经费。单场活动最高20万元,包含综合服务费、宣传推广费、设计制作费、资料翻译费、展品运输费、工作人员团费(最多2人)、活动现场翻译费、税费等。
本条款为购买服务类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不纳入“珠海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及管理平台”网站申报管理范畴。
第二项 参加招商引资活动。对参加市级招商主管部门组织的境内外招商引资活动的企业给予支持。以企业实际发生参团费用为基数,参加“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活动的最高给予 80%的资助,参加国内城市及其他国家(地区)活动的最高给予 50%的资助,每家企业每次活动资助人数不超过 2 人。
(一)申报条件和标准
申报单位为经市招商主管部门邀请参加境内外招商引资活动的企业或机构。参团费用包括差旅费、活动物品运输费等费用,其中差旅费按市财政部门批复的处级以下行政人员差旅费标准按比例实报实销。
(二)申报材料
1.珠海市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扶持奖励资金申请表。(原件)
2.申请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等。(验原件交复印件)
3.市招商主管部门邀请企业参加招商引资活动证明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
4.参加活动情况、总结材料,差旅费、活动物品运输费等费用凭证。
5.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款 支持举办“以商引商”经贸活动。鼓励各区及企业、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在我市举办产业峰会、产业论坛、企业年会等涉及或服务于先进实体经济、新兴产业的“以商引商”经贸活动,根据参会企业数量和质量、“以商引商”活动完成效果,最高给予活动举办区或本市活动举办方在本市实际发生费用50%的支持,单场活动最高支持100 万元。
(一)申报条件和标准
1.申报单位为珠海市活动举办区、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活动规模要求:参会企业50家(含)以上、参会人数100人(含)以上,市外参会企业数量达80%(含)以上。
2.申报单位应在活动前向市商务局备案。
3.扶持资金计算标准及计算流程。
(1)活动实际发生费用。在珠海市内实际发生的会议费用(含交通、住宿、餐饮、场租、会场搭建及音响、同传等必要费用)及考察珠海投资环境租车费用。
(2)最高支持金额:按活动规模确定,其中参会企业50家、参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给予最高10万元支持;每增加参会企业50家、参会人员100人,增加最高10万元支持。
(3)“以商引商”活动事项完成情况权重:分为以下4个方面。
①促成项目签约。在我市落户的签约项目2个、4个、6个及以上的,权重分别为10%、20%、30%。
②市、区商务部门参与的投资环境推介活动,权重为20%。
③举办B2B企业对接会,权重为20%。
④向市、区招商部门提供参会企业目录(签名报到表、参会人员信息、联系方式及酒店入住信息等)及参会企业投资意向,权重为20%。
⑤组织意向企业考察珠海投资环境或协助招商部门人员拜访意向企业,权重为20%。
(5)最终支持金额。
①第一次在本市举办活动。最终支持金额=最高扶持金额 *“以商引商” 活动事项完成情况权重累计。
②连续在我市举办同一活动。
最终支持金额=最高扶持金额 *“以商引商” 活动事项完成情况权重累计*[100+10*(N-1)]%。(N为活动举办次数)
①②类支持金额如超过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以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为最终支持金额,且最高支持100万元。
4.活动组织不力(如出现安全、纠纷等重大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不予资金扶持。
(二)申报材料
1.珠海市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扶持奖励资金申请表。(原件)
2.申请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等。(验原件交复印件)
3.珠海市举办以商引商经贸活动备案表。(验原件交复印件)
4.“以商引商”活动方案、活动情况总结,活动现场全景照片;签约落户我市项目证明材料;开展投资环境推介、B2B企业对接会证明材料;参会企业签到记录、企业名录及投资意向情况材料;组织企业考察珠海投资环境情况或协助招商部门人员拜访意向目标企业情况佐证材料。
5.举办活动费用相关票据、企业入住信息等。
6.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珠海)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或相关机构出具的信用证明。(原件)
7.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资金申报与受理
第十三条 凡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珠海市各区、企业、机构及个人均可申请《办法》奖励资金。优先支持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
第十四条 对同时符合市级同类型扶持奖励资金申报要求的,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不予重复奖励。获得扶持奖励资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申报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 申报审核程序。市、区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审核工作。
(一)发布申报指南。由市商务局在“珠海市商务局”及“珠海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及管理平台”网站上发布《申报指南》,组织申报相关年度扶持奖励资金。
(二)网上申报。申报单位在网上申报期限内通过“珠海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及管理平台”进行申报信息填写和申报资料上传。
(三)网上预审及纸质材料审核。
1.区级直接受理审核项目
(1)包括项目落户奖励、增资扩产奖励项目。
(2)各区网上预审申报材料,通知预审通过的申报单位递交纸质材料并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制定区级拟奖励资金分配方案报市商务局复核。
2.市级直接受理审核项目
(1)包括招商载体建设扶持、以商引商奖励中第二款第二项参加招商引资活动和第三款支持举办“以商引商”经贸活动项目。
(2)市商务局网上预审申报材料,通知预审通过的申报单位递交纸质材料并进行审核。
(四)以商引商奖励中第二款第一项承办招商引资活动属于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申报材料不纳入“珠海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及管理平台”网站申报管理范畴,由承办单位直接向市商务局提供纸质材料进行验收审核。
(五)市商务局制定市级拟奖励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六条 公示、审定及资金拨付。
(一)市商务局将审核情况上传至“珠海市商务局”及“珠海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及管理平台”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并经查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申报奖励资金。
(二)市商务局根据公示情况,征求市直相关部门意见后将审核通过企业名单及市级拟奖励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审定通过后按规定进行兑现,其中支持参加招商引资活动和支持举办“以商引商”经贸活动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至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向申报单位兑现;招商载体建设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局向各区兑现;其余扶持奖励资金由各区先兑现区级奖励,市财政部门再将市级奖励资金拨付至各区,由各区向申报单位兑现。
第四章 管理与罚则
第十七条 奖励资金拨付后,各区定期对企业运营情况、实缴注册资本及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相关承诺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考核,并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 企业在申报、使用扶持奖励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不按规定专款专用、违背承诺事项,拒绝配合检查和绩效评价的,由各区会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取消支持资金或者按有关规定收回支持资金,同时录入失信黑名单,5 年内不得在我市申请《办法》奖励资金。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申报审核、复核、拨付及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应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与《办法》配套使用,适用于2018年5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项目,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办法》中“年度”所指的时间段以《申报指南》规定的起止时间为准,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