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商会)、相关企业(单位):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9〕59号),我局制定了《东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做好项目的申报工作。
东莞市商务局
2019年11月25日
东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
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2019年11月
目录
申报须知................................................................................................ 1
第一章 促进国际物流通道建设......................................................... 4
第一条 支持保税物流及供应链发展.............................................. 4
第二条 支持航空及跨境快速物流发展....................................... 10
第三条 支持东莞港集装箱码头发展............................................ 13
第二章 促进企业拓展市场............................................................... 15
第四条 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重点展会....................................... 15
第五条 支持设立境内外展销中心................................................ 24
第六条 支持外资企业拓展内销市场............................................ 28
第七条 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 29
第八条 支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30
第九条 支持贸易摩擦应对............................................................ 33
第三章 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36
第十条 支持大项目投资................................................................. 36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股权并购........................................................ 38
第十二条 支持设立外资研发机构................................................ 40
第十三条 支持创建加工贸易示范企业....................................... 41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开展转型升级项目辅导............................... 42
第十五条 支持台港澳企业加快转型升级..................................... 44
第四章 促进企业扩大进口............................................................... 45
第十六条 支持企业引进关键设备和核心技术......................... 45
第十七条 支持汽车进口平台建设................................................ 46
第十八条 支持生活消费品进口...................................................... 47
第五章 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48
第十九条 支持电子商务发展........................................................ 48
第六章 促进商贸创新发展............................................................... 55
第二十条 支持重点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壮大发展.................. 55
第二十一条 支持商业特许经营发展............................................ 56
第二十二条 支持开展促消费专项行动....................................... 57
第七章 促进服务外包发展............................................................... 59
第二十三条 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59
第八章 促进会展业发展................................................................... 65
第二十四条 支持会展业发展........................................................ 65
第九章 支持企业走出去................................................................... 70
第二十五条 支持企业投保境外投资信用保险........................... 70
第二十六条 支持国际投资公共服务............................................ 72
第二十七条 支持加强与对口帮扶区域合作............................... 73
附件 境内外贸易型展会推荐目录.................................................. 75
申报须知
一、该申报指南所列申请支持、奖励的企业(单位)须是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东莞港航线经营企业、引进型展会主办或承办单位支持范围可放宽至国内企业或单位),守法诚信经营的企业和机构,以及符合本指南和相应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机构。
二、申报单位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进行网上申报以后,即可在“项目信息”中打印申请表格,连同本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相关纸质资料,提交至市商务局专项资金集中受理窗口或对应业务科室。申报时间以提交完整纸质资料时间为准,只进行网上申报而未提交纸质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三、纸质材料复印件的内容必须清晰明确,按顺序装订成册,每页加盖公章,如文件内容为外文,必须后附中文翻译件。如中文翻译件与原件意思不一致造成歧义的,以原件为准。递交材料时,银行汇款凭证和发票、收据(限于境外)需提供原件到市商务局专项资金集中受理窗口查验,其他原件备查。
四、资助项目不能重复申报,如同一项目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助总额已达到申报单位实际支出数,市财政不再给予资助。对于配套资助的,市财政资助加上配套国家、省财政资助经费的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
五、每个纳入资助范围的项目,单笔费用支出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须通过申报单位银行账户付款。以货款抵扣、折让等方式支付费用的,不予纳入资助的范围。
六、已提交的材料未能有效佐证相关业务情况的,评审单位有权要求申报企业(单位)另行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七、申报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须由申报单位工作人员报送申报资料,须出示身份证、工作证,不接受中介公司申办。
八、本指南所规定的“外贸企业”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九、以外币结算的项目,按项目发生当年首个工作日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有特殊规定的项目除外),并列出折算公式。费用支出笔数较多的项目,申报单位应编制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汇总表。
十、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1.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2.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3.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4.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2017〕341号)及《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补充通知》(东财〔2018〕265号)规定不应予以支持的其它情形。
十一、申报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由申报单位出具书面责任保证书),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资助项目、追缴项目资助资金和5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必要时由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二、本指南适用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发生的项目(支持航空国际物流发展项目适用于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发生的项目),市商务局每年可根据需要进行修订。当年实施完成的项目原则上最迟于下一年的第一季度内(3月31日前)提出申请。收到申报单位完整的申报资料后,市商务局原则上于5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结果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并将初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完毕无异议后,市商务局向市财政局提交用款计划,市商务局再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资金使用额度将资金按程序拨付到各申报单位并进行信息公开。初审结果和拨款公示请登录市商务局网站通知公告栏查询。如申报单位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应在审核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向市商务局提出复核申请。经复核属资助范围的,纳入下一期项目资助计划内;经复核不属资助范围的,不予资助;逾期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十三、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单位)要严格落实专账管理制度,收到资助或奖励资金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对资助或奖励资金的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确保接受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十四、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财政配套资助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办会函〔2014〕164号)的规定,企业在申请市财政配套资助时,符合申请条件但未按规定缴交2016年及以前年度路桥年票费的,对其保留享受相关政策的资格并告知情况,待其缴清年票欠费后再进行奖励、资助。
十五、对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对其保留享受相关政策的资格并告知情况,待其结案后若仍在政策有效期内,再根据处理结果判断是否进行奖励、资助。
十六、当年申报资金超出年度预算总金额时,以预算余额按比例进行支持。
十七、专项资金咨询热线:0769-12345。
十八、本申报指南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一章 促进国际物流通道建设
第一条 支持保税物流及供应链发展
一、支持保税物流发展
(一)支持对象
保税仓、出口监管仓和保税物流中心仓库经营企业。
(二)支持标准
1.对进出我市保税仓、出口监管仓和保税物流中心的货物,按照进出境货物60元/票、非进出境货物30元/票的标准给予保税物流企业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100万元。
2.对在东莞新设立的保税物流企业,首年进口值达到5亿美元、10亿美元、20亿美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支持。对原有保税物流企业,当年进口货值达到2亿美元、5亿美元、10亿美元、20亿美元、30亿美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支持。
(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经海关批准的《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出口监管仓登记证书》及《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3.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报关单“境内收货人/境内发货人”须为东莞企业),并将报关单以扫描档(PDF格式)刻录成光盘。
4.申请进口总值支持的新设立企业,需提交由海关开具的本年度进口值统计数据资料,原有保税物流企业需开具本年度及上一年度的进口值统计数据资料。
企业申报资料交市保税物流企业协会汇总后向市商务局申报。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通关物流科,联系电话:0769-22817951。
二、支持冷链物流企业冷冻设备升级改造
(一)资助对象
新建或升级改造冷冻设备的冷链企业。
(备注:冷冻设备指围绕建设全程冷链物流体系中配备预冷、低温分拣加工、温度监控等冷链设施设备,包含但不限于:制冷压缩机、冷凝风机、制冷风机、冷风机、冷媒、冷库蓄冷剂、冷库保温材料、冷库快速门、冷库滑升门、冷库门罩、冷库高叉车、冷库托盘叉车、冷库专用货架等)
(二)资助标准
对我市冷链物流企业当年冷冻设备投入达到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支持。
(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及承诺书原件;
2.设备购买合同复印件(盖公章,提供原件审核);
3.项目支出清单(发票、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企业申报资料交市冷链协会汇总后向市商务局申报。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通关物流科,联系电话:0769-22813810。
三、海外市场拓展中心/进出口集货中心
(一)支持对象
在海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自建或租赁市场拓展中心/进出口集货中心的东莞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企业在海外自建市场拓展中心/进出口集货中心且运营时间满一年以上,单个中心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为10家及以上我市企业提供境外O2O展示、退换货、维修、仓储等服务,年发货量在10万票及以上或进出仓货值达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每个项目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支持。对企业租赁海外市场拓展中心/进出口集货中心且租赁期满一年,年发货量1万票及以上的,按其实际租赁费用的25%予以支持,连续支持不超过三年,每个项目三年累计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1.自建海外市场拓展中心/进出口集货中心: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书面申请报告,需包含以下内容:境内企业海外市场拓展中心/进出口集货中心的情况介绍,发展规划等;
(3)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4) 海外市场拓展中心/进出口集货中心服务10家及以上东莞企业的名单,服务合同复印件;海外市场拓展中心/进出口集货中心的土地产权证明或土地租赁证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明细表,并将报关单以扫描档(PDF格式)刻录成光盘;
(5)海外市场拓展中心/进出口集货中心地图定位截图、实体照片(正门全貌照片2张,室内不同区域照片3-5张);
(6)境内企业营业执照,海外市场拓展中心/进出口集货中心的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7)运营时间满一年以上的,海外市场拓展中心/进出口集货中心的相关合同、付款凭证、相关费用票据复印件。
注:所有申报资料均需加盖公章。如果是外文材料需交由东莞市翻译中心或公证处翻译成中文。
2.租赁海外市场拓展中心/进出口集货中心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书面申请报告,需包含以下内容:境内企业海外市场拓展中心/进出口集货中心的情况介绍,发展规划,投资计划等;
(3)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明细表,并将报关单以扫描档(PDF格式)刻录成光盘;
(4)由场地出租方出具的商业发票(银行支付凭证)或收据复印件;
(5)海外市场拓展中心/进出口集货中心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6)企业支付租金费用的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7)海外市场拓展中心/进出口集货中心地图定位截图、实体照片(所租用场地展示厅门口照片2张和室内不同区域照片3-5张);
(8)境内企业营业执照,海外市场拓展中心/进出口集货中心的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注:所有申报资料均需加盖公章。外文材料需交由市翻译中心或公证处翻译成中文。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通关物流科,联系电话:0769-22817951。
四、支持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企业建设
(一)支持对象
获得国家、省、市级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获得国家、省、市级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20万元支持。
(三)相关说明
1.国家级、省级试点企业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市级试点企业由东莞市商务局牵头组织专家评定。
2.每年安排预算200万元,超出预算总额则按比例分配。本项目就高不就低,不重复支持。
3.国家级、省级试点企业在试点项目实施中期后向市商务局报送中期评估报告进行资金申报;市级试点企业采取先放款建设试点再验收的方式推进,验收不合格按规定收回资金。
(四)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获评国家、省、市试点的有关文件;
3.国家级、省级试点项目中期评估报告。
(五)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通关物流科,联系电话:0769-22817950。
第二条 支持航空及跨境快速物流发展
一、支持跨境快速通关业务发展
(一)支持对象
通过粤港海关“跨境一锁计划”开展跨境物流业务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通过粤港海关“跨境一锁计划”开展 “超级中国干线”等模式,将抵达香港机场或码头的货物直接运抵东莞清关,以及将货物直接运抵香港机场或码头离港的,给予项目经营企业300元/吨的支持。
(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及对应货量明细表。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通关物流科,联系电话:0769-22817951。
二、支持航空国际物流发展
(一)支持对象
广州白云机场及深圳机场设立的东莞货站以及利用东莞货站收发货物的货主企业、航空货运代理企业。
(二)支持标准
从2018年1月1日起,对货主企业、货代企业、广州白云机场、深圳机场按以下标准给予支持:
1. 对通过东莞货站收发的国际航空货物,按照收发货物的货值给予4分人民币/1美元的支持,资金按7:3的比例对货主企业和航空货运代理企业进行发放,即货主企业支持2.8分人民币/1美元,航空货运代理企业1.2分人民币/1美元。
单个货主企业每年支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单个航空货运代理企业每年支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 广州白云机场/深圳机场在东莞设立的远程站点国际货物年度总运量同比增长30%以上(含30%)或50%以上(含50%)的,分别给予广州白云机场/深圳机场3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两者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
(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机场货站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包括《东莞市航空货物资助申请表》、《东莞市航空货物资助资金计算表》、《东莞货站货量统计表》等);
2.《年度东莞货站国际货物量增长情况表》;
3.报关单复印件、货量明细表原件(机场货站盖章);
4.东莞货主企业、货运代理企业经法人签字盖章的《东莞市航空货物资助申请表》《东莞市航空货物资助资金计算表》。
以上资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由机场货站统一整理汇总后申报。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通关物流科,联系电话:0769-22817951。
第三条 支持东莞港集装箱码头发展
(一)支持对象
对在东莞港集装箱码头开展业务的航线经营企业,符合本款规定条件的,市财政和滨海湾财政按照4:6的比例给予支持。
东莞港集装箱码头是指东莞港沙田港区西大坦作业区集装箱深水码头,对应陆域为自过江电缆下游500米处往下游4公里。
(二)支持标准
对在东莞港集装箱码头新开通航线的航线经营企业给予支持:
1.对新开航并持续运营一周年以上,且在开航第一周年内挂靠东莞港集装箱码头的航次数不少于36航次的近洋航线和在开航第一周年内挂靠东莞港集装箱码头的航次数不少于24航次的远洋航线:
(1)箱量不少于2000TUE,一次性资助300万元;箱量不少于3000TUE,一次性资助400万元;箱量不少于5000TEU的,一次性资助500万元。
(2)新开航的近洋航线和远洋航线,如在开航第一周年内挂靠东莞港集装箱码头的航次及箱量对照上述标准的实际完成率低于100%又不少于50%的,可按实际航次完成率给予对应比例的资助。实际航次及箱量完成率低于50%的,不予资助。
2.新开航的省际班轮航线,在坚持运营第一周年内挂靠东莞港集装箱码头的航次数不少于30航次,且在东莞港集装箱码头完成的内贸集装箱箱量不少于4万TEU,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支持。
3.经东莞港务集团认定的新开航湾区快线(包括外贸主线和内贸接驳线),运营达到每周2班以上的,开航第一周年内按外贸主线5000元/出口航次、内贸接驳线2000元/出口航次给予奖励,每条外贸主线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每条内贸接驳线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上述2和3项目,企业只可选择一项进行申报。
(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及承诺书原件;
(2)航次运行情况及箱量汇总表(加盖码头公章);
(3)资助对象或其所租赁经营船舶船东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湾区快线)申报企业或其所租凭经营船舶船东的《港澳航线船舶营运证》或《水上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5)航线(包括湾区快线)经营合同或协议。
以上资料均需加盖申报企业公章,交东莞港务集团整理汇总,报滨海湾新区管委会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证明后向市商务局申报。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通关物流科,联系电话:0769-22817951;东莞港(滨海湾新区)管理委员会,电话:0769-26889803。
第二章 促进企业拓展市场
第四条 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重点展会
一、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贸易展览会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商(协)会、组展经营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含关联生产企业)等有组织发动企业能力的单位,以及参加指定的境内外贸易型展览会的东莞企业。
(二)支持标准
1.对参加《境内外贸易型展会推荐目录》和经市商务局备案同意的展览会的企业,按实际发生展位费(含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开口/角位)、特装布展费的50%予以支持,其中境外展位费最高支持每个标准展位2万元,特装布展费省内最高支持每平方米600元、境内省外最高支持每平方米1000元、境外最高支持每平方米2000元,每家企业同一展会最高支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属于由东莞市地方财政资助举办的市内展会,只支持特装费,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2.对市商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自行组织或委托组团参展(组团开展经贸交流)的政策性强、组织难度大的项目,支持内容可包括展位费、特装布展费、人员差旅费、公共布展费、展品运输费、公共宣传费、组织费用等,其中人员差旅费仅限于经济舱机票、标双住宿,每个单位支持不超过2名工作人员。
3.对经市商务局备案同意,自行组织不少于10家东莞企业参加指定的境内外贸易型展览会(其中:参加境内展须达30个标准展位或以上,参加境外展须达20个标准展位或以上,特装生产型企业或自主品牌企业使用“东莞制造”形象标识)的,对参展企业展位费、特装布展费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予以支持,其中境外展位费最高支持每个标准展位2万元,特装布展费省内最高支持每平方米600元、境内省外最高支持每平方米1000元、境外最高支持每平方米2000元,每家企业同一展会最高支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对组织单位按照每个国际标准展位1000元(境内展)和2000元(境外展)予以组展奖励。
(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参加《境内外贸易型展会推荐目录》和经市商务局备案同意的展览会:
A、境内展会项目: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含展位数量与价格的展览合同或确认书、特装布展合同等相关复印件;
(3)各类费用支出凭证,包括发票、银行汇款凭证等复印件(需提交原件核对);
(4)含展位外观的两张彩色照片(不同角度)。
B、境外展会项目: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含展位数量与价格的展览合同或确认书的复印件;
(3)展会主办方出具的展位确认函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国内组团单位参展批复文件等证明材料复印件(若直接与主办方签订合同的,不需提供);
(4)如通过第三方机构参展,需提供第三方获展会主办方授权、代理或委托组展证明的复印件;
(5)展位特装布展合同的复印件;
(6)展位费、特装布展费发票和银行汇款凭证的复印件(需提交原件核对);
(7)证明参展人员与参展单位关系的文件:如法定代表人证明、股东证明、董事名册,参展单位为参加人员购买的社保等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应至少提供申报项目发生当月对应的证明材料);
(8)企业参展人员的护照页、签证页、出境或入境记录(对应展会举办时间,出中国境的记录或入参展国家/联盟国家境的记录),其中出入境记录需作标识说明;
(9)含展位外观的彩色照片两张(不同角度,清晰可见展位号或企业名称)。
2.市商务部门自行组织或委托组团参展(组团开展经贸交流)的项目:
A、境内项目:
(1)参展企业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市商务部门委托组团合同的复印件(市商务部门自行组织的不需要);
(3)含展位数量与价格的展览合同或确认书、特装布展合同等相关复印件;
(4)各类费用支出凭证,包括相关发票、银行汇款凭证等的复印件(需提交原件核对);
(5)证明参展人员与参展单位关系的文件:如法定代表人证明、股东证明、董事名册,参展单位为参加人员购买的社保等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应至少提供申报项目发生当月对应的证明材料),以及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6)含展位外观的两张彩色照片(不同角度)。
B、境外项目: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市商务部门通知等文件的复印件;
(3)市商务部门委托组团合同的复印件(市商务部门自行组织的不需要);
(4)参团企业名单,包括企业名称、展位面积、展位号、展位费、特装费、参展参会人员等(市商务部门自行组织的不需要);
(5)含展位数量与价格的展览合同或确认书、特装布展合同等相关复印件;
(6)相关费用发票和银行汇款凭证的复印件(需提交原件核对);
(7)证明参展参会人员与参展参会单位关系的文件:如法定代表人证明、股东证明、董事名册,参展单位为参加人员购买的社保等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应至少提供申报项目发生当月对应的证明材料);
(8)境外参展参会人员的护照页、签证页、出境或入境记录(对应活动举办时间,出中国境的记录或入参展参会国家/联盟国家境的记录),其中出入境记录需作标识说明;
(9)含展位外观的彩色照片两张(不同角度,清晰可见展位号或企业名称)。
3.经市商务局备案同意,企业自行组团参加指定的境内外贸易型展览会:
A、境内展会项目: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组织单位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各参展单位含展位数量与价格的展览合同或确认书、特装布展合同等相关复印件;
(4)各类费用支出凭证,包括发票、银行汇款凭证等的复印件(需提交原件核对);
(5)含展位外观的两张彩色照片(不同角度,生产型企业或自主品牌企业特装布展照片应含“东莞制造”形象标识)。
B、境外展会项目: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参展企业名单,包括企业名称、展位面积、展位号、展位费、特装费、参展人员等(组织单位提供);
(3)获展会主办方授权、代理或委托组展证明的复印件(组织单位提供);
(4)含展位数量与价格的展览合同或确认书的复印件(参展企业提供);
(5)展会主办方出具的展位确认函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国内组团单位参展批复文件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参展企业提供;若直接与主办方签订合同的,不需提供)
(6)展区统一特装布展合同的复印件(组织单位提供)、展位特装布展合同的复印件(参展企业提供);
(7)展位费、特装布展费发票和银行汇款凭证的复印件(参展企业提供,需提交原件核对);
(8)证明参展人员与参展单位关系的文件:如法定代表人证明、股东证明、董事名册,参展单位为参加人员购买的社保等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应至少提供申报项目发生当月对应的证明材料);
(9)企业参展人员的护照页、签 证页、出境或入境记录(对应展会举办时间,出中国境的记录或入参展国家/联盟国家境的记录),其中出入境记录需作标识说明,由参展企业提供;
(10)含展位外观的彩色照片两张(不同角度,清晰可见展位号或企业名称,生产型企业或自主品牌企业特装布展照片应含“东莞制造”形象标识),由参展企业提供。
(四)受理科室
境内项目:市商务局商务交流科,联系电话:0769-22817510、0769-23192971。
境外项目: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联系电话:0769-22806513、0769-22995396;由市商务局其他科室负责的,由对应科室受理;
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跟进的项目: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综合科,联系电话:0769-22817370;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贸易发展科,联系电话:0769-22817307。
台博会项目:由市台港澳事务局统一受理及审核,市商务局商务交流科配合。
(五)注意事项
1.提交的材料如为外文,需将主要内容作中文翻译注释,如不翻译视同无效。
2.人员费用严格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公布的标准执行;参展出访时间最多支持展期+2天(标准展位)、展期+3天(特装展位),组团开展经贸交流活动出访时间严格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公布的标准执行。
3.非《境内外贸易型展会推荐目录》内的展览会,若由市商务部门发文组织的,或由镇街、园区商务部门、市相关行业协会推荐且经市商务局备案同意的,可纳入资助范围。
4. 申请自行组团的组织单位,需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进行网上备案,纸质材料需提前一个月向市商务局备案(境内展原则上由商务交流科负责,境外展原则上由对外贸易科负责),未按规定备案的,原则上不予资助。在申报指南公布之前和公布之后一个月内发生的自行组团项目,备案受理期限适当延迟至申报指南公布之后两个月内,逾期不再受理。境内自行组团参展的备案材料:牵头组织单位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申请报告、备案表、邀请函、参展企业名单;境外自行组团参展的备案材料:申请报告、备案表(系统打印)、获展会主办方授权/代理或委托组展证明材料、参展企业名单(包括企业名称、展位面积、展位号、展位费、特装费等)、参展合同复印件。
5.对于非国际标准展位,应当将参展实际面积折合为国际标准展位(9平方米)数量来核算展位费资助和组展奖励。若折合展位个数的第一个小数点位大于或等于5的,按0.5个展位来核算;折合展位个数的第一个小数点位少于5的,则不纳入核算范围。
6.凡申请自行组团项目的,由组织单位统一提交申报材料,其中申请特装布展费资助的,生产型企业或自主品牌企业特装布展应当使用“东莞制造”形象标识(备注:在申报指南公布之前和公布之后一个月内发生的项目,不要求使用“东莞制造”形象标识)。
7.自行组团项目只资助备案内的参展企业。若备案后,参展企业有所调整的,组织单位需在展会举办前向市商务局提交变更说明。
8.公共布展费是指为突出整体形象,扩大宣传效果,组团单位进行公共布展所支出的费用,企业单独进行的特装及布展不计入本项费用内。公共宣传费是指项目组织单位在展览会现场、刊物及其他媒体上宣传东莞社会、经济情况以及参展企业所发生的宣传费用。
9.中文合同应当有双方共同署名并盖章,外文合同应当有双方共同署名。若通过展会官网申请展位的,应提供网上参展申请表和主办方出具的确认书。
10.两家或以上企业共同租用同一展位的,只资助其中一家企业(由市商务部门组织或经市商务部门备案同意的统一特装馆除外)。
11.文中提及的展位费、特装布展费最高支持金额是指按比例支持后的金额。
第五条 支持设立境内外展销中心
一、支持设立境外展销中心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商会)、进出口代理商、商贸集团、企业和机构设立“东莞制造”品牌境外展销平台(实际展销1000平米以上),并符合以下条件:
1.经东莞市商务局2018年后核准(委托)设立,与市商务局签署合作协议;
2.已办理境外投资核准手续;
3.与超过50家本地注册的东莞外贸企业签署合作协议,为我市企业提供投资意向、市场热点、贸易发展动态搜集,向境外客商展示东莞产品等服务,境外展销中心展示超过50家东莞企业的产品。
(二)支持标准
1.对境外设立、实际展销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东莞制造”品牌境外展销中心,按场地租金每平方米最高50元/月给予支持,每年支持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2.对展厅整体形象装修按照5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支持,每平方米最高支持1000元,支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3.每个项目累计支持不超过3年。
(三)申报资料(一式二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书面申请报告,需包含以下内容:境内企业、境外展销中心(境外企业)的情况介绍,发展规划,投资计划等(加盖公章);
3.与商务局签署合作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4.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5. 企业境外投资汇款凭证(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6.境外展销中心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如果是外文材料需交由东莞市翻译中心或公证处翻译成中文);
7.由境内企业或境外被投资公司(境外展销中心)支付租金费用的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如果是外文材料需交由东莞市翻译中心或公证处翻译成中文);
8.由场地出租方出具的商业发票(银行支付凭证)或收据复印件(外文材料需交由东莞市翻译中心或公证处翻译成中文);
9.展销中心服务注册地在东莞企业的名单,服务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每家参与展销中心的东莞企业需书面提供自身产品通过展销中心的成效并需附展销产品图片(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10.境外展销中心实地照片(所进驻的商品城大楼正门全貌照片2张,所租用场地展示厅门口照片2张和室内不同区域照片3-5张);
11.境外展销中心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如果是外文材料需交由东莞市翻译中心或公证处翻译成中文);
12.境内企业由镇街或园区商务局(办)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2017〕341号)和《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补充通知》(东财〔2018〕265号)内容出具的关于企业守法经营报告;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对外经济合作科,联系电话:0769-21668396。
二、支持设立境内展销中心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商会)、进出口代理商、商贸集团、企业及机构,在境内设立“东莞制造”品牌展销中心,并符合以下条件:
1.经东莞市商务局2018年以后核准(委托)设立,与市商务局签署合作协议;
2.在广东省以外设立实际展销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展销中心。
(二)支持标准
1.按场地租金每平方米最高50元/月给予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2.对展厅整体形象装修给予50%的一次性支持,每平方米最高资助1000元,资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3.每个项目累计支持不超过3年。
(三)申报资料(一式二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书面申请报告,需包含以下内容:项目的基本情况,发展规划,投资计划等;
3.与商务局签署合作协议复印件;
4.项目投资方及展销中心相关出资或委托证明文件等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5.展销中心场地租赁、装修等相关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6.提供展销中心相关费用的发票、银行汇款单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7.展销中心服务东莞企业的名单,服务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8.展销中心实地照片(所进驻的商城大楼正门全貌照片2张,所租用场地展示厅门口不同角度照片2张和室内不同区域照片3张);
9.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如:落实与商务局签署合作协议约定事项或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商务交流科,联系电话:0769-22817510、0769-23192971。
第六条 支持外资企业拓展内销市场
(一)支持对象
申报上一年度新增实际缴纳增值税款(按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实缴增值税额)不低于100万元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
(二)支持标准
企业申报上一年度新增内销额增加5亿元以上的(含5亿),一次性支持100万元;新增内销额1亿以上5亿以下的(含1亿),一次性支持40万元;新增内销额6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6000万),一次性支持10万元。上述支持金额不超过其当年对我市地方财政贡献金额。市财政每年安排不超过2000万元支持外资企业拓展内销市场,若当年度企业申报额度超过2000万元,资助标准须按比例(2000万元/申报总额)折算分配。
奖励基数以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的核准数据为依据,经核对企业提交的纳税证明无误后每年拨付一次。新设企业从满一个会计年度的第2年起算(实缴增值税额、内销额核算数据以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为一个核算年度)。
(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申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承诺书原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核算年度内及上一年度缴纳增值税证明复印件。
3.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证明复印件。
4.所有申报资料提交至所在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初审通过后由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至市商务局。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产业发展科,联系电话:0769-22403717;0769-22002089。
第七条 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依法注册成立,且经税务等有关部门备案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使用符合有关部门要求的风险控制平台的,按使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通过税务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3)使用符合有关部门要求的风险控制平台的合同、发票、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发票和银行汇款凭证需提供原件核对)。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联系电话:0769-22806513、0769-22995396。
(五)注意事项
本项目每家企业只资助一次。
第八条 支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依法注册成立,向国家批准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1.对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新兴市场政治及订单风险项目”和“小微企业专项”项目除外)的企业,按企业实缴保险费的50%给予支持。其中,对向美国、“一带一路”及新兴国际市场国家和地区出口投保的,按实缴保险费增加20%的支持,每家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省、市支持总额不超过企业的实缴保险费。
2.对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新兴市场政治及订单风险项目”和“小微企业专项”项目的保险费,按保险费的20%给予支持。
(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新兴市场政治及订单风险项目”和“小微企业专项”项目除外)项目申报材料: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企业投保明细表;
(3)保险费通知书或最低保险费通知书(第一页)复印件;
(4)实缴保险费的发票及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5)保单明细表复印件(仅在投保买方违约保险或特定合同保险情况下提供)。
2.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新兴市场政治及订单风险项目”和“小微企业专项”项目申报材料: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购买“新兴市场政治及订单风险项目”和“小微企业专项”的企业汇总表(保险公司提供);
(3)“新兴市场政治及订单风险项目”和“小微企业专项”申请省级专项资金获财政部门批复拨付文件复印件(保险公司提供);
(4)经企业盖章的保单文件复印件(非垫付类企业提供);
(5)保险费通知书(第一页)复印件(非垫付类企业
提供);
(6)投保发票、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需提交原件核对,非垫付类企业提供)。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联系电话:0769-22806513、0769-22995396。
(五)注意事项
1. “新兴市场政治及订单风险项目”和“小微企业专项”项目,若保险公司垫付的,由保险公司汇总申报;若保险公司未垫付的,由企业自行申报。
2. 为防止企业重复申报“新兴市场政治及订单风险项目”和“小微企业专项”项目,保险公司须在收到投保企业盖章文件后十个工作日内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在“中小微出口企业信用保险管理(保险公司专用)”报备投保企业信息。
3.本项目实缴保险费是指企业在资助年度内实际缴纳且已获保险公司出具发票的保险费金额。
4.对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新兴市场政治及订单风险项目”和“小微企业专项”项目除外),当年申报资金超出年度预算总金额时,以预算余额按比例予以支持。
第九条 支持贸易摩擦应对
(一)支持对象
1.支持贸易摩擦应对研究项目。对我市参与各类国际贸易摩擦应对并开展研究、撰写应对研究报告的企业给予支持;
2.支持贸易摩擦公共服务项目。对在我市开展公平贸易专题培训、专题研究等公共服务项目的企业、中介组织、研究机构给予支持。
(二)资助标准
1.贸易摩擦应对研究项目。依申请按项目实际发生额进行支持,每个项目最高支持35万元;
2.贸易摩擦公共服务项目。支持企业、中介组织、研究机构开展公平贸易专题培训、专题调研等公共服务项目,培训项目最高支持5万元,调研项目最高支持15万元。
(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每页加盖公章)
1.贸易摩擦应对研究项目申报材料: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通过该系统打印并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应诉证明材料(包括案件立案公告、抽样证明、实地核查证明、裁决公告等);
(3)应对研究报告(包括案件背景、应诉工作、应诉效果、经验总结等,字数不少于1500字);
(4)律师聘用合同复印件;
(5)费用支付明细及相关凭证复印件(包括银行转账单、发票等)。
2.贸易摩擦公共服务培训项目申报材料: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通过该系统打印并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项目工作总结报告,以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培训通知、参会企业汇总表、会场现场照片等);
(3)费用支付明细(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等),以及相关凭证复印件(包括银行转账单、发票、专家讲课费签收表等)。
3.贸易摩擦公共服务调研项目申报材料: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通过该系统打印并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项目工作总结、研究报告以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问卷调查发放企业名单和反馈结果、现场调研照片、第三方数据或信息使用授权证明等);
(3)费用支付明细(包括项目调研费、咨询服务费、会议费等),以及相关凭证复印件(包括银行转账单、发票等)。
(四)注意事项
贸易摩擦公共服务培训项目主要指在我市开展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美国337调查、技术性贸易壁垒等国际贸易摩擦应对方面的专题讲座、研讨会等。每年资助不超过5个项目,申报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向市商务局提交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遵循“时间优先”原则,市商务局按照收到申报材料的先后顺序,对项目实际发生额给予支持。
贸易摩擦公共服务调研项目主要是指开展对我市重点行业或重点产品遭遇国际贸易摩擦的影响分析、国外某项政策或某项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市出口企业影响的调查分析、我市某个产业面临进口产品冲击的情况分析等。每年资助1个调研项目,申报单位须提前10天向市商务局备案,并提交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实施目的、项目内容、项目实施计划及进度安排、项目实施人员、项目预算等),经市商务局审核通过后再开展项目实施。申报单位在项目完成后,提交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市商务局对项目实际发生额给予支持。
本项目下相关费用标准参照《东莞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东财〔2018〕10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政策法规科,联系电话:0769-22425098,
0769-21668956。
第三章 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第十条 支持大项目投资
(一)支持对象
对我市新签或增资的外资生产制造项目(园区平台开发、房地产及物业管理、仓储物流、金融业及类金融项目除外),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支持。
(二)支持标准
1.对在东莞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和超过1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落实省财政最高1亿元支持政策,市财政按照1:0.5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支持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未获省财政支持的,按其年实际外资金额每100万美元支持6万元人民币的比例予以支持,每年支持不超过600万元人民币)。
2.对在东莞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3000-5000万美元(含)的新项目、1000-3000万美元(含)的增资项目,市财政按其年实际外资金额每100万美元支持6万元人民币的比例予以支持。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东莞扩大生产经营,新投资鼓励类、允许类制造业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按以上标准予以支持。
(三)申报资料(一式二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2019年至2021年期间的项目商务备案回执或批文和批准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3.本次项目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4.项目验资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5.历次验资报告汇总表(加盖公章);
6.若企业申请的是我市增资的外资生产制造项目,且境外投资者的出资方式是利润再投资(利润转增资),需要补充提供的资料有:
(1)出资证明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2)向商务部门申报的年度报告(在年报系统上打印,加盖公章)
(3)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证明(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注意:利润转增资的项目,年报系统需显示有利润,且在系统上申报登记的利润金额不能小于本次转增资的金额。
7.由镇街或园区商务局(办)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2017〕341号)和《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补充通知》(东财〔2018〕265号)内容出具的关于企业守法经营报告;
8.当年实施完成符合条件的项目最迟于次年的4月30日前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对外经济合作科,联系电话:0769-21668396。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股权并购
(一)支持对象
对企业股权变更为我市外商投资性公司的企业,以及我市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支持。
(二)支持标准
1.对境外投资者以股权出资方式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增资(年度以股权出资进行增资达3000万美元及以上),将其拥有的广东省外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为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按其股权交易金额的1.5%予以支持,每家企业支持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对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对市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超过1亿元的,按其当年对市级贡献量的20%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奖励2000万元。
(三)申报资料(一式二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2019年至2021年期间企业股权出资进行增资的商务备案回执或批文和批准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3.本次项目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4.并购广东省外的企业营业执照及其股权架构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5. 本次项目验资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6.股权交易发生在本市的纳税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7.出资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8.由镇街或园区商务局(办)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2017〕341号)和《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补充通知》(东财〔2018〕265号)内容出具的关于企业守法经营报告;
9. 属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的企业需提供2019年至2021年期间的经批准或认定为总部企业或地区总部企业的文件依据,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市级财政年度贡献专项审计报告及纳税凭证等相关佐证材料,均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对外经济合作科,联系电话:0769-21668396。
第十二条 支持设立外资研发机构
(一)支持对象
对在我市新设立的外资研发机构,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支持。
(二)支持标准
对世界500强企业在东莞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机构,按照项目实际投入的1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支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申报资料(一式二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独立法人外资研发机构的商务备案回执或批准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3.境外投资者近三年内属于世界500强的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4.上年度企业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5.由镇街或园区商务局(办)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2017〕341号)和《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补充通知》(东财〔2018〕265号)内容出具的关于企业守法经营报告;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对外经济合作科,联系电话:0769-21668396。
第十三条 支持创建加工贸易示范企业
(一)支持对象
按照相关规定(新的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另行通知),新认定的“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
(二)支持标准
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由市商务局组织示范企业统一申请。
(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申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 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证明复印件。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产业发展科,联系电话:0769-22403717;0769-22002089。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开展转型升级项目辅导
(一)支持对象
外贸企业参加经认可机构[1]提供的转型升级辅导服务可申请该项资金补助。本项目所称转型升级辅导服务,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基本评估。组织专家小组到企业现场初步了解企业的状况、产品类型、战略方向和对升级转型的要求等,为企业提出短期内实施的改善建议,使企业可以实施快速改善行动。
2.专项辅导。组织专家小组对企业进行全面性评估,为企业提供关于升级转型过程的长期、中期、短期改善建议,并选取若干个建议改善点,落实相关改善行动的辅导。
首次参与专项辅导的外贸企业上一年度纳税总额须达50 万元或以上(上一年度是指企业与认可机构签订合约的上一个自然年度,以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第二次参与专项辅导的企业(历年累计最多为两次专项辅导),辅导范围限于节能减排、自动化生产、拓展内销市场、技术研发、知识产权、数字化应用、管理优化等方面,且需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较大地方贡献,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上年度纳税总额300 万元或以上;(2)上年度纳税总额200 万元或以上,且增长率达15%或以上。
2.具有高成长性,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增值税增长率达10%以上;(2)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率达2.4%或以上;(3)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达20%或以上。
市培育发展名牌企业,市上市(后备)企业,国家或省著名商标、名牌产品企业,自主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具有国家认定的科研机构等,优先纳入第二次辅导范围。
(二)支持标准
1.对参与基本评估的企业,以每家企业5万元辅导费为标准,给予80%的资助。
2.对参与专项辅导的企业,依申请按实际支付的费用50%的标准给予资助,最高60 万元。
3.转型升级辅导项目以其备案时间来界定项目所属时间,辅导结束后再按项目所属时间使用的政策申请资助。
(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申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承诺书原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由市商务局出具的备案证明材料。
3.辅导机构与企业签订的协议。
4.企业缴款发票、银行汇款证明的复印件(需提交原件核对)。
5.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6.企业参与基本评估和专项辅导情况的专业报告。
7.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证明复印件。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产业发展科,联系电话:0769-22403717;0769-22002089。
第十五条 支持台港澳企业加快转型升级
(一)支持对象
对积极推进转型升级的台港澳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支持。
(二)支持标准
根据实际需要用于开展台港澳企业转型升级专项行动,相关扶持措施经市政府同意后,在市商务局专项资金中协调解决。相关申报指南另文通知。
第四章 促进企业扩大进口
第十六条 支持企业引进关键设备和核心技术
(一)支持对象
进口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并获得国家、省进口贴息支持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企业进口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并获得国家、省进口贴息支持的,按1:0.2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由市商务局组织企业在获得国家、省进口贴息资金当年统一申请。同一家企业上一年向市工信局申报了技术改造资助等与进口贴息项目同类型资金项目资助的,不能申报当年市财政的进口贴息配套资金。
(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申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承诺书原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证明复印件。
3.所有申报资料提交至所在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初审通过后由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至市商务局。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产业发展科,联系电话:0769-22403717;0769-22002089。
第十七条 支持汽车进口平台建设
(一)支持对象
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企业经新沙口岸、虎门港综保区进口汽车超过500辆以上的部分,给予每辆人民币1500元的物流成本资助。
(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承诺书、申报明细表;
2.申报明细表需由企业注册地商务部门对照海关货物报关单核对后盖章确认;
3.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海关进口关税/增值税缴款书复印件;
4.证明函(对于企业进口汽车超500辆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审查由企业注册地商务部门负责,企业注册地商务部门审查通过后,出具关于企业进口汽车已超500辆的证明函)。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市场科,联系电话:0769-22995183。
第十八条 支持生活消费品进口
一、支持一般贸易进口消费类商品
(一)资助对象
不经保税仓的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消费类商品(生产原材料、生产设备除外)的企业。
(二)资助标准
对不经保税仓的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消费类商品(生产原材料、生产设备除外)的企业,对比上一年度进口额有正增长的,对增长部分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支持。
(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及承诺书原件;
2. 一般贸易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并将报关单以扫描档(PDF格式)刻录成光盘。
市外贸协会收集汇总企业申报资料,并通过海关业务系统对企业当年和上一年度一般贸易进口值进行核准确认后,向市商务局申报。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通关物流科,联系电话:0769-22817951。
二、支持我市企业使用冷链物流仓储进口食品
(一)资助对象
利用冷链进口食品、农产品、生鲜水产类商品的企业。
(二)资助标准
对企业利用冷链进口食品、农产品、生鲜水产类商品的,年度进口货值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支持。
(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及承诺书原件;
2.冷链食品进口的海关报关单、明细表。
企业申报资料交市冷链协会汇总后向市商务局申报。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通关物流科,联系电话:0769-22813810。
第五章 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第十九条 支持电子商务发展
一、电子商务服务中心(站点)支持
(一)申报条件(以下条件需同时满足)
1.在我市登记注册的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机构);
2.与国内外知名电商平台合作,在莞建立市区服务中心及镇街(园区)服务站点;
3.同一运营主体在莞建立服务中心(站点)数量达到3个及以上且正常运营满6个月。
(二)支持标准
按其实际租赁场地租金给予支持。三年内同一运营主体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纸质材料+电子版资料一份)
1. 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原件及承诺书原件(需要有清晰的水印);
2.电子商务服务中心(站点)的情况说明和场所照片;
3.与国内外知名电商平台合作共建电子商务服务中心(站点)的合同(协议)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4.场地租赁合同(协议)以及银行汇款证明复印件、发票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联系电话:0769-22420006。
二、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支持
(一)支持对象
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称号的电子商务园区(基地)主办方(以商务部和广东省商务厅官网公布名单为准)。
(二)支持标准
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一次性予以200万元、50万元支持。同一园区(基地)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支持。
(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纸质材料+电子版资料一份)
1. 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原件及承诺书原件(需要有清晰的水印);
2.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认定批复文件复印件。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联系电话:0769-22420006。
三、跨境电子商务存量企业业绩奖励
(一)申报条件(以下条件需同时满足)
1、2019年1月1日之前在东莞注册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下称“存量企业”);
2、申报年度该企业纳入统计的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规模达到10亿元或以上(以海关数据为准)。
(二)扶持标准
1、按照每10亿元人民币奖励5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2、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2019年1月1日之后新引进企业的业绩奖励可以按照《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9〕50号)申请,但不得与本条重复申请。
(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纸质材料+电子版资料一份)
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原件及承诺书原件(需要有清晰的水印)。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联系电话:0769-22420006。
四、第三方电商平台注册费用和服务年费支持
(一)申报条件(以下条件需同时满足)
1.东莞制造企业通过内贸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开设网店销售企业自产品;
2.网店开设时间达到6个月及以上并且申报年度实际销售业绩不少于50万元。
(二)支持标准
1.东莞制造企业以本企业的名义,通过内贸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开设网店,销售企业自产品,按申报年度向平台缴纳的注册费用和服务年费(包括交易佣金、广告费、仓储配送费)的25%予以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不超过50万元。
2.东莞制造企业将线上销售业务板块剥离,由同一投资方设立专门的独立法人企业(或者由该制造业企业设立子公司)并通过内贸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开设网店,销售该制造企业自产品,按申报年度向平台缴纳的注册费用和服务年费(包括交易佣金、广告费、仓储配送费)的50%予以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不超过50万元。
3. 该项目每年安排预算500万元。若当年度企业申报额度超过500万元,则按比例(500万元/申报总额)折算分配。
(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纸质材料+电子版资料一份)
1. 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原件及承诺书原件(需要有清晰的水印);
2.与内贸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签订的服务合同和平台开具的平台注册费用和服务年费发票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3.网店后台截图(显示网店设立日期的截图和申报年度实际销售业绩总额的截图);
4.商标注册证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5.股权证明资料(产销分离的东莞制造企业需提供此项证明)。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联系电话:0769-22420006。
五、电子商务行业组织支持
经市商务部门备案的电子商务行业组织,对其在市内举办的电子商务系列活动,按项目实际支出培训费的50%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最高支持5万元;每个电子商务行业组织每年累计支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一)支持对象
在我市依法登记并获市商务局备案的电子商务行业组织,在我市举办且向市商务局报备的电子商务系列活动。
(二)支持标准
按项目实际支出培训费的50%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最高支持5万元;每个电子商务行业组织每年累计支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相关费用标准按照《东莞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东财〔2018〕10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纸质材料+电子版资料一份)
1. 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原件及承诺书原件(需要有清晰的水印);
2.电子商务系列活动方案和主讲专家介绍(包括专家资质、供职机构等信息);
3.电子商务系列活动总结报告;
4.参与企业签到表、嘉宾名单和会场现场照片(照片背景需有与电子商务系列活动主题一致的横幅或者PPT);
5.相关费用明细清单;
6.相关费用的合同(协议)以及银行汇款证明复印件、发票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联系电话:0769-22420006。
六、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支持
(一)支持对象
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电子商务企业(以商务部、广东省商务厅、东莞市商务局官网公布名单为准)。
(二)支持标准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支持。同一企业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支持。
(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纸质材料+电子版资料一份)
1. 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原件及承诺书原件(需要有清晰的水印);
2.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认定批复文件。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联系电话:0769-22420006。
第六章 促进商贸创新发展
第二十条 支持重点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壮大发展
(一)资助对象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已办理税务登记,已纳入我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数据统计名录库的限上批发、零售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支持。
(二)资助标准
1.对当年营业额达10亿元及以上的限上批发企业,根据企业当年比上年新增营业额予以支持,营业额每增加1亿元支持1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支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
2.对当年营业额达5亿元及以上的限上零售企业(商场、超市、专卖店等),根据企业当年比上年新增营业额予以支持,营业额每增加5000万元支持1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支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三)申报资料(一式三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申报企业当年和上年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由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市场科,联系电话:0769-22997380、0769-22817597。
第二十一条 支持商业特许经营发展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依法注册成立,且已纳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数据统计名录库的限上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企业当年比上年新增营业额予以支持,营业额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1万元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三)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申报企业当年和上年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由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市场科,联系电话:0769-22995183。
(企业只能选择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其中一条申报)
第二十二条 支持开展促消费专项行动
(一)资助对象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已办理税务登记,已纳入我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数据统计名录库的限上零售企业(商场、超市、专卖店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支持。
(二)资助标准
1.对营业面积达3000平方米及以上、当年营业总额达5000万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社消零纳统限上零售企业(商场、超市、专卖店等),当年自主举办各类促消费活动不少于4次(含)且经市商务局备案,按照当年促消费活动总费用(含活动组织策划和咨询费、场地和设备租赁费、广告宣传推广费等)的5%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支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含),每家企业每年最多支持一次。
2.对当年根据实际需要用于开展支持商贸流通、促进消费专项行动,经市政府同意后,在市商务局专项资金中安排经费给予支持。(此项所需申报资料根据每年促消费工作方案实际而定)
(三)申报资料(一式三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申报企业房地产证明或其他营业面积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3.申报企业当年和上年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由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4.申报企业当年自主举办各类促消费活动总费用(含活动组织策划和咨询费、场地和设备租赁费、广告宣传推广费等)的开支发票(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5.活动开展相关佐证材料(含活动策划方案、活动现场图片及相关宣传报道资料等)。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市场科,联系电话:0769-22997380、0769-22817597。
第七章 促进服务外包发展
第二十三条 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一)支持对象
对我市从事信息技术服务外包、业务流程服务外包、知识流程服务外包等相关服务外包业务,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中及时、准确填报服务外包业务登记信息的独立法人企业或机构,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支持。
(二)支持内容和标准
1.支持我市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
对我市服务外包企业上一年度服务外包在岸执行金额达100万美元及以上的给予奖励。对服务外包在岸执行金额分别达100万美元(或以上)、500万美元(或以上)、1000万美元(或以上)、5000万美元(或以上)的,分别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10万元、15万元、30万元定额奖励。
对我市服务外包企业上一年度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金额达100万美元及以上的给予奖励。对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金额分别达100万美元(或以上)、500万美元(或以上)、1000万美元(或以上)、5000万美元(或以上)的,分别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10万元、15万元、30万元定额奖励。
2.树立服务外包重点培育企业的引领作用
对经我市商务部门认定的服务外包重点培育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支持。已获评省级服务外包示范企业或重点培育企业的,不参与此项奖励,历年来已获该项奖励的企业不予重复支持。我市服务外包重点培育企业需满足上一年度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金额100万美元以上,最近两年业务增速保持在10%以上的要求。
3.促进服务外包专业园区加快发展
对经市商务部门认定的服务外包专业园区给予支持。服务外包专业园区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 万平方米,新建园区入驻企业达到10家以上,并且从事服务外包产业的企业所占比例不低于70%;对已运营的其他产业园区开展服务外包产业招商的,登记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达到15家以上。上述园区服务外包企业上一年度承接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金额累计须达到300万美元以上。根据园区的规模、效益等情况,对每个园区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具体奖励金额根据第三方专家评审得分确定。已经上级商务部门认定的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并获省专项资金支持的,不再参与此项奖励。
4.支持服务外包交流活动
对我市服务外包行业协会针对服务外包行业、创新企业发展提供咨询、专业培训、信息发布、组织同业交流、市场开拓等服务外包相关的服务交流活动,并提前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备案的,对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场地租赁费、专家交通住宿费、专家劳务费、宣传费、培训费等给予支持。其中,聘请专家费用按《东莞市行政事业单位聘请专家有关费用支出标准暂行办法》(东财〔2018〕334号)标准执行。相关活动根据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支持,每场支持金额不超过2万元,每年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表及承诺书原件;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税审报告(复印件,原件核对);
3.所有企业(单位)申报资金均需提供广东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gdintegrity.com)出具的《企业/单位诚信信息记录》,如企业有行政处罚记录,需在该平台申请《企业商务诚信报告》;
4.对照支持内容另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1)服务外包离岸、在岸业务
①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情况表(系统打印);
②符合申报要求的服务外包合同、协议及其翻译件复印件
③离岸业务提供银行收汇/结算凭证,在岸业务提供银行收款凭证(复印件);
④由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额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2)服务外包重点培育企业
①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服务外包业务特点、业务规模及发展速度、业务在同行中所处地位、示范带头作用、经济社会效益;企业发展服务外包的目标或规划;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情况;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绩效目标。
②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东莞市服务外包重点企业资金奖励申报表》;
③近两年服务外包合同,及对应的涉外收入申报单或者收汇证明复印件;
④由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额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⑤近两年企业员工数量及结构说明书;
如有资质认证文件复印件等其他佐证材料请一并提交。
(3)服务外包专业园区
①提交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东莞市服务外包专业园区认定及资金奖励申请表》
②详细的申请报告。包括:园区地理位置、范围、面积、建园时间,园区最近两年主要经济指标,服务外包产业相关数据、业务发展情况,区内优势、特色产业介绍,区内现有可适用鼓励服务外包的政策及将实施的鼓励服务外包的政策,经济、社会效益,管理机构、产业招商团队,产业发展规划等;
③当地落实服务外包配套支持资金的证明材料;
④《园区内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重点企业汇总表》(系统打印)及该部分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⑤园区成立批复文件、相关证照复印件;园区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证明材料(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地产使用权证或园区成立时关于用地面积的批复)等其他证明符合申请条件的文件或材料。
⑥由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额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⑦现场考评时间及具体要求将另行通知。
(4)服务外包交流活动
①申请报告;
②活动备案证明;
③对其开展(或委托相关企业、机构开展)专业培训、信息发布、组织同业交流等产生的费用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发票、合同、汇款凭证等(原件核对);
④交流活动总结,包括活动概况、活动成效、活动照片等相关内容;
⑤其他材料:包括培训通知、培训签到表等有效证明材料。
(四)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项目准备好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其中:
1.所有申报材料(包括复印件)须统一使用A4规格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编制目录,加封面后装订成册。
2.申报材料中的合同、票据等须符合规范要求,复印件应每页加盖企业公章,《申请表》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手签)并盖公司公章,法人未能提供亲笔签名而委托他人签字的,应提交相关符合规范并具有法律意义的授权签名委托书原件。
3.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发现造假行为,一律取消申报资格。
4.申报材料未按要求装订、资料不全或逾期申报的,将不予受理。
(五)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按各项目要求将申报材料的纸质资料、申报材料的PDF扫描件、相关表格的电子文档于申报年度5月底前交给当地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
2.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次审核,并在当年的《东莞市加快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上加具意见。
3.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将填报好的《东莞市加快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连同资金申报情况报告以及各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于5月31日前报送至市商务局服务贸易与商贸服务业科,并将所有申报材料的PDF扫描件、相关表格的电子文档发送至市商务局服务贸易与商贸服务业科邮箱(dgfwmy@126.com)。
(六)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服务贸易与商贸服务业科,联系电话:0769-22817905,0769-22805080。
第八章 促进会展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支持会展业发展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举办展览会的组织单位,包括企业、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等。
(二)支持标准
1.对在东莞举办并经市商务局备案、展览面积大于或等于5000平方米的专业展览会,其展览面积每增加1000平方米(与上一届相比),给予2万元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对在东莞专业展馆举办并经市商务局备案、展览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展览会,按场馆租金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支持,每天3元/平方米,最多支持5天,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市财政出资支持举办的展览会除外,但对于“政府办会、企业办展”等创新模式的重点品牌展会,视同市场化办展给予同等待遇)。
3.对在东莞非专业展馆举办并经市商务局备案、展览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展览会,按宣传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4.对经市商务局备案,成功引进(申办)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或由国家行业协会主办、展览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并在东莞举办的展览会,给予50万元支持;展览面积每增加1000平方米,给予5万元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5.对经市商务局备案,引进在东莞专业展馆举办、展览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且展期在3天或以上的各类专业展览会,给予30万元支持;展览面积每增加1000平方米的,给予2万元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6.对经市商务局备案并能按要求提供统计数据,使用数据运营商提供的会展大数据服务的展览会,按其购买服务实际费用的5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7.对获得中国诚信展览认证或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览会,一次性给予3万元支持。
(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在东莞举办、展览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且比上一届展览面积增长1000平方米或以上的展览会申报材料: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项目举办场地的租赁合同(或房产权证、场地证明等)、发票、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发票和银行汇款凭证需提供原件核对);
(3)项目上一届举办的场地租赁合同(或房产权证、场地证明等)、发票及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发票和银行汇款凭证需提供原件核对);
(4)现场彩色照片(3张,清晰可见展会名称及现场情况等)。
2.在东莞专业展馆举办、展览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展览会申报材料: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项目举办场地的租赁合同、发票、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发票和银行汇款凭证需提供原件核对);
(3)现场彩色照片(3张,清晰可见展会名称及现场情况等)。
3.在东莞非专业展馆举办、展览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展览会申报材料: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项目举办场地的租赁合同(或房产权证、场地证明等);
(3)宣传费用汇总表及宣传合同、发票、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发票和银行汇款凭证需提供原件核对);
(4)宣传费用对应的宣传图片(彩印),并作标识说明;
(5)现场彩色照片(3张,清晰可见展会名称及现场情况等)。
4.成功引进(申办)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或由国家行业协会主办的展览会申报材料: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项目上一届在市外地区举办的证明材料,如场地租赁合同、场地发票复印件等;
(3)获得UFI认证、国家行业协会主办的文件或证明材料;
(4)项目举办场地的租赁合同(或房产权证、场地证明等)、发票、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发票和银行汇款凭证需提供原件核对);
(5)现场彩色照片(3张,清晰可见展会名称及现场情况等)。
5.成功引进在东莞专业展馆举办、展览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展览会申报材料: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项目上一届在市外地区举办的证明材料,如场地租赁合同、场地发票复印件等;
(3)项目举办场地的租赁合同(或房产权证、场地证明等)、发票、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发票和银行汇款凭证需提供原件核对);
(4)现场彩色图片(3张,清晰可见展会名称及现场情况等)。
6.使用数据运营商提供的会展大数据服务的展览会申报材料: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购买会展大数据服务的合同、发票、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发票和银行汇款凭证需提供原件核对);
(3)项目数据统计报告原件(含电子版)。
7. 获得中国诚信展览认证或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览会申报材料: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获得中国诚信展览认证或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文件或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联系电话:0769-22806513、0769-22995396。
(五)注意事项
1.申报单位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进行网上备案,纸质材料需在展览会举办前一个月经所属镇街、园区商务部门/会展办或市会议展览业协会报市商务局备案,市属单位可直接报市商务局备案。未经备案同意,不具备申报资助资格。在申报指南公布之前和公布之后一个月内发生的会展项目,备案受理期限适当延迟至申报指南公布后两个月内,逾期不再受理。
2.展览会由多个单位组织的,需指定其中一个组织单位代表申报。
3.引进型展会项目不可重复申报获中国诚信展览认证或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资助。
4.本项目所支持的宣传费用是指展会通过电视、电台、报刊、杂志、网络、户外广告、宣传单张、发布会、推介会等方式进行宣传推广所发生的费用。
5.中文合同应当有双方共同署名并盖章,外文合同应当有双方共同署名。
第九章 支持企业走出去
第二十五条 支持企业投保境外投资信用保险
(一)支持对象
(一) 对经商务部门备案或核准,获得境外企业注册登记文件,并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境外投资项目(包括获得省厅境外投资支持的企业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支持。
(一) (二)支持标准
(一) 对于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企业,按企业实缴保险费的2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支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省、市财政支持总额不超过企业的实缴保险费。
(一) (三)申报资料(一式二份,申请人应为海外投资保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3.海外投资保险保单明细表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4.海外投资保险当期保费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5.海外投资保险当期保险责任生效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6.海外投资保险保费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7.由镇街或园区商务局(办)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2017〕341号)和《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补充通知》(东财〔2018〕265号)内容出具的关于企业守法经营报告;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对外经济合作科,联系电话:0769-21668396。
第二十六条 支持国际投资公共服务
(一)支持对象
对市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商协会或者机构购买服务,向市内企业提供政策实务解读、国别投资指南、国别产业需求、国别风险评估以及法律、财务、金融、税务、保险、经纪、风险管理等跨国经营实务方面的咨询服务,符合条件规定的,给予支持。
(二)支持标准
“企业对外投资研究”公共服务项目需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采购,每年支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资料(一式二份,申请人应为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相关单位发起要约邀请的材料,该材料应包含服务的基本信息,如期望实现目的、服务形式(书面报告或主题活动)等(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3.相关单位对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约邀请书面回复的要约文件,该文件应能回应要约邀请的内容、具备合同金额等将来订立服务合同的基本要素、服务内容大纲(若为书面报告,应包含报告目录;若为主题活动,应包含活动流程)(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4.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接受要约的文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对外经济合作科,联系电话:0769-21668396。
第二十七条 支持加强与对口帮扶区域合作
(一)支持对象
对市商务部门根据省、市有关要求组织赴粤东西北、新疆、西藏、四川、黑龙江、云南、甘肃等对口地区开展区域合作交流活动的东莞商协会和企业。
(二)支持标准
1.对参加经贸交流活动的商协会及企业人员,按照差旅费(仅限于经济舱机票、交通费用、双标住宿)50%给予支持,每次活动每个单位支持不超过2名工作人员。
2.对参加家政扶贫活动的商协会及企业人员,按照差旅费(仅限于经济舱机票、交通费用、双标住宿)80%给予支持,每次活动每个单位支持不超过2名工作人员。对已获得上级商务部门相关家政扶贫专项补助的项目,不再重复资助。
(三)申报资料(一式二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省商务厅或市商务部门组团通知复印件;
(3)参加人员的机票、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的发票复印件(需提交原件核对);
(4)证明参加人员与参加单位关系的文件:如法定代表人证明、股东证明、董事名册,参加单位为参加人员购买的社保等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应至少提供申报项目发生当月对应的证明材料),以及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四)受理科室
(1)经贸交流活动:市商务局商务交流科,联系电话:0769-22817510、0769-23192971。
(2)家政扶贫活动:市商务局服务贸易与商贸服务业科,联系电话:0769-22805080。
附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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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外贸易型展会推荐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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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境外品牌贸易展会 |
|||
序号 |
展会名称 |
所属行业 |
备注 |
1 |
香港贸发局香港电子产品展/国际资讯科技博览、国际电子组件及生产技术展 |
电子信息 |
一年两届 |
2 |
环球资源电子产品展 |
电子信息 |
一年两届 |
3 |
德国柏林国际消费类电子产品展览会(IFA) |
电子信息 |
|
4 |
慕尼黑国际电子元器件博览会 |
电子信息 |
两年一届 |
5 |
美国国际消费电子展(CES) |
电子信息 |
|
6 |
菲律宾电子展 |
电子信息 |
|
7 |
美国拉斯维加斯国际五金及花园展览会(NHS) |
电气机械及设备 |
|
8 |
美国芝加哥国际金属加工及焊接展览会 |
电气机械及设备 |
|
9 |
德国汉诺威工业博览会(HANNOVER MESSE) |
电气机械及设备 |
|
10 |
汉诺威国际林业木工展览会(LIGNA) |
电气机械及设备 |
两年一届 |
11 |
德国金属板材展(Blechexpo) |
电气机械及设备 |
两年一届 |
12 |
德国慕尼黑国际机器人及自动化技术博览会 |
电气机械及设备 |
两年一届 |
13 |
泰国国际金属加工及机床展 (METALEX THAILAND) |
电气机械及设备 |
|
14 |
泰国国际工业机械及工业分包展览会暨中国工业机械制造展览会 |
电气机械及设备 |
|
15 |
越南国际工业产品展览会 |
电气机械及设备 |
|
16 |
越南胡志明市国际精密工程、机床及金属加工技术展览会 |
电气机械及设备 |
|
17 |
墨西哥金属加工焊接展会(Fabtech Mexico) |
电气机械及设备 |
|
18 |
印度班加罗尔金属切削机床及工具展览会 |
电气机械及设备 |
|
19 |
香港贸发局香港玩具展、香港婴儿用品展 |
玩具及文体用品 |
|
20 |
德国纽伦堡国际玩具展览会 |
玩具及文体用品 |
|
21 |
意大利加答国际鞋展 |
纺织服装鞋帽 |
一年两届 |
22 |
巴西圣保罗国际时尚服装及面料展览会 |
纺织服装鞋帽 |
|
23 |
香港贸发局香港时装节 |
纺织服装鞋帽 |
一年两届 |
24 |
美国拉斯维加斯国际鞋、服装及面料展览会(MAGIC SHOW) |
纺织服装鞋帽 |
一年两届 |
25 |
澳大利亚—中国纺织服装服饰展 |
纺织服装鞋帽 |
|
26 |
德国科隆国际家具展览会IMM |
家具 |
|
27 |
意大利米兰国际家具展(COSMIT) |
家具 |
|
28 |
德国法兰克福卫浴展 |
卫浴 |
两年一届 |
29 |
法国巴黎国际卫浴展 |
卫浴 |
两年一届 |
30 |
亚洲物流及航运会议(ALMC展览) |
物流 |
|
31 |
慕尼黑国际物流博览会(Transport Logistic) |
物流 |
两年一届 |
32 |
德国慕尼黑珠宝展 |
珠宝首饰 |
|
33 |
新德里珠宝首饰展览会 |
珠宝首饰 |
|
34 |
意大利米兰珠宝展 |
珠宝首饰 |
|
35 |
土耳其伊斯坦布尔珠宝展览会 |
珠宝首饰 |
|
36 |
香港贸发局香港国际珠宝展 |
珠宝首饰 |
|
37 |
日本东京国际礼品及消费品博览会 |
其他 |
一年两届 |
38 |
德国法兰克福国际消费品展暨礼品展览会(Ambiente) |
其他 |
|
39 |
香港贸发局香港礼品及赠品展 |
其他 |
|
40 |
美国芝加哥家庭用品展 |
其他 |
|
41 |
美国塑料工业展(NPE) |
其他 |
|
42 |
德国法兰克福国际灯光照明及建筑物技术与设备展览会(Light+Building) |
其他 |
|
43 |
香港贸发局香港国际灯饰展 |
其他 |
|
44 |
中东国际电力、照明及新能源展 |
其他 |
|
45 |
德国法兰克福国际汽车零配件及售后服务展览会 |
其他 |
|
46 |
德国德鲁巴国际印刷展览会 |
其他 |
四年一届 |
47 |
意大利博罗尼亚国际化妆品、美容美发、护肤用品展览会 |
其他 |
|
48 |
迪拜big5建材展 |
其他 |
|
49 |
泰国国际橡塑胶工业展览会 |
其他 |
|
50 |
澳门国际贸易投资贸易博览会MIF |
其他 |
|
51 |
中国(印度)贸易博览会 |
其他 |
|
52 |
萨洛尼卡国际博览会 |
其他 |
|
二、境内品牌贸易展会 |
|||
1 |
CME中国机床展 |
电气机械及设备 |
|
2 |
立嘉国际智能装备展览会 |
电气机械及设备 |
|
3 |
中国国际工业博览会(简称“中国工博会”) |
电气机械及设备 |
|
4 |
中国西部国际装备制造业博览会暨中国欧亚国际工业博览会(简称“西部制博会”) |
电气机械及设备 |
|
5 |
中国国际服装服饰博览会/中国国际针织博览会/中国国际纺织面料及辅料博览会/中国国际纺织纱线展览会(简称“中国服装展”) |
纺织服装鞋帽、针织、纱线 |
|
6 |
中国国际皮革展 |
皮革行业 |
|
7 |
厦门工业博览会暨海峡两岸机械电子商品交易会(简称“厦门工博会”) |
电子信息 |
|
8 |
慕尼黑上海电子生产设备展(productronica China)/慕尼黑上海电子展(electronica China)/慕尼黑光博会(简称“慕尼黑电子展”) |
电子信息 |
|
9 |
中国国际电子生产设备暨微电子工业展(简称“中国电子工业展”) |
电子信息 |
|
10 |
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 |
食品饮料加工、酒类 |
全国巡回如展会地点在广东省内则不纳入资助范围 |
11 |
中国国际食品和饮料展览会(中食展) |
食品饮料加工、酒类 |
|
12 |
中国国际玩具及教育设备展览会、中国国际婴童用品展览会、中国国际学前教育及装备展览会、中国国际品牌授权展览会”(简称“中国玩具展”) |
玩具及婴童用品 |
|
13 |
CBME中国孕婴童展、童装展(简称“中国婴童展”) |
玩具及婴童用品 |
|
14 |
CMEF中国国际医疗器械博览会/全国药品交易会 |
医疗器械 |
全国巡回如展会地点在广东省内则不纳入资助范围 |
15 |
中国国际模具技术和设备展览会(简称“中国模具展”) |
五金模具 |
|
16 |
青岛国际机床展览会 |
五金模具 |
|
17 |
中国国际塑料橡胶工业展览会(上海) |
塑料橡胶 |
不含广州展,广州展不纳入资助范围 |
18 |
中国家电及消费电子博览会 |
家电类 |
|
19 |
国际物流、交通运输及远程信息处理博览会(简称“亚洲物流双年展”) |
物流行业 |
|
20 |
中国国际体育用品博览会 |
体育用品 |
|
21 |
中国厦门国际茶产业博览会(秋季) |
茶行业 |
|
22 |
中国西部国际茶产业博览会 |
茶行业 |
|
23 |
北京国际茶业展 |
茶行业 |
|
24 |
中国日用百货商品交易会 |
百货行业协会 |
|
25 |
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 |
其他 |
由地方财政资助举办的市内展会,只支持特装费 |
26 |
广东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国际博览会 |
其他 |
|
27 |
东莞台湾名品博览会 |
其他 |
|
备注:1、由市政府或国家、省、市商务部门指定或组团参展的展览会纳入资助范围。2、非《境内外贸易型展会推荐目录》指定的境内、外行业知名展览会,由镇街、园区的商务部门或市相关行业协会推荐,且经市商务局备案同意,可纳入资助范围。3、广东省内展会除加博会、海丝博会、台博会外,其他广东省内展会原则上不纳入资助范围。4、本目录根据实际需要可每年动态调整。 |
[1] 认可机构是指与市商务局签署合作协议的第三方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