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项目名称: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法律文书邮政特快专递服务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一、服务范围:
(一)法院法律文书日常邮寄服务:
为本院提供法律文书邮件特快专递服务的投递及回执服务,回执返还范围为全国各地,港澳、台湾地区、外国暂不提供回执服务。
(二)邮寄送达延伸服务:
本院在中山市范围内除拒收(家人、员工拒收)、地址不存在无法送达、收件单位为镇级以上政府机关之外的邮件退件。
二、服务要求
(一)法院法律文书日常邮寄服务投递操作要求:
1、邮递机构投递员在投递时必须要求收件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同时注明签收日期、非本人签收需注明代收关系。要求收件人填写收件人的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及协助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向收件人取得联系电话。
2、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原则上应交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可交其指定代收人或同住成年家属代为签收,但必须注明收件人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并尽可能登记代收人的身份证号码,协助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向收件人取得联系电话。
3、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交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该法人、其他组织的办公室、值班室、收发室负责收件的人签收,且必须在回执上注明签收人的身份和尽可能协助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取得联系电话。
4、按照详情单上的送达地址五日内投递三次以上(其中一次应为非工作时间投递)仍未能成功送达的,通过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邮递机构投递员应在回执上注明每次投递的时间及未能投出的事由,并在七日内将邮件退回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5、除以上要求外,对婚姻、调解案件法律文书,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在交寄时在邮政详情单用红色标注“〇”,并在详情单备注栏中注明“不能交由案件的另一方当事人签收”字样,则在投递该邮件时必须交由收件人本人签收。
(二)邮寄送达延伸服务操作要求:
1、邮递机构对属下揽投部每一单发起延伸服务订单严格审核,必须符合延伸服务订单要求。
2、邮递机构必须按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拍照要求进行拍照,不符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要求的照片及时上门进行重拍,重拍订单不收取额外费用。
3、针对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邮件地址不详细或上门后发现地址无门牌等情况无法清晰证明该地址情况的,邮递机构配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工作需要开具情况说明单。
三、时限标准
(一)法院法律文书日常邮寄服务:
1.投递时限: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邮寄出口邮件,邮递机构需按五天三投进行投递工作。正常情况下,第七天无法投递邮件须退回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由于邮递机构国内乡邮区域(非一体化)无法实现时限,邮递机构承诺通过内部平台监控,尽可能满足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投递及查询要求。
2.退件时限:
中山市内及广东省内无法投递的邮件退件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国内邮件不超过15个工作日。
3.回单时限:
邮递机构以每周二、四为单位安排专人将已妥投邮件签收详情单回执返回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般情况下,中山市内邮件在妥投后3天内返回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广东省内邮件在妥投内5天内返回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国内件在妥投内10天内即返回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如遇乡邮投递情况,签收单返回时限无法确定,邮递机构承诺尽快提供,如有签收件电子版本,先提供电子版本)。
(二)邮寄送达延伸服务: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邮寄出口本市邮件经邮递机构五天三投后,邮递机构确认为无法送达的并符合延伸服务条件的,由邮递机构属下对应分机构在系统上发起延伸服务订单,在3天内完成诉讼文书通知贴示、拍照取证,照片上传。重拍任务两天内完成。由邮寄至延伸服务,全程不超过12个工作日。
四、服务期限
自合同签定之日起一年或累计结算服务费达到本次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止,以先发生为准。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金额:4,200,000.00元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
(一)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要求,本项目属上述规定的第一种情形。
(二)说明: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4]13号)第一条及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专营的目的是保障国家安全和通信秘密,保护个人隐私。《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3)现受理案件的开庭传票、证据、判决书、裁定书等均属国家机关公文类别。目前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为国有邮政企业,有着成熟的寄递网络及查询回执系统,其他快递公司无法符合案件材料速递业务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本项目符合“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故依法申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
地址:中山市西区街道富华道35号
三、公示期限
2020 年 06 月 02 日 至 2020 年 06 月 09 日(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无。
五、联系方式
1.采购人
联系人: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博爱五路62号
联系电话:0760-88235872
2.财政部门
联系人: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联系地址:广州市仓边路26号
联系电话:020-83188580
3.采购代理机构(如有)
联系人:广东中恒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区齐乐路8号良安大厦14层03单元
联系电话:0760-88898220
六、附件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专业人员论证意见
发布人:广东中恒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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