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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数字贸易的发展与国际治理
来源: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17日

数字贸易作为一种贸易新业态,近年来快速发展,与数字经济相伴相生。全球在新冠肺炎疫情中加速数字转型,跨境数字贸易的重要性更加凸显。本文在廓清数字贸易定义基础上,总结全球跨境数字贸易发展现状及我国跨境数字贸易发展背景与现状,分析数字贸易面临的壁垒和国际治理中的观点分歧,进而就我国未来发展跨境数字贸易和参与相关国际治理提出相应政策建议。


国际上对数字贸易的定义


目前对数字贸易并没有非常统一的定义,这里先列举几个国际组织和主要国家的定义。
经合组织认为,数字贸易是指数字化赋能使得商品和服务贸易能被数字化或物理交付的贸易。
世界贸易组织更多地采用“电子商务”概念。1998年世贸组织启动电子商务计划,该计划下对电子商务的定义为“通过电子途径生产、分配、营销、销售、交付商品和服务”。
联合国贸发会议(U N C T A D) 将电子商务定义为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销售和购买。电子商务既涵盖可以数字化交付的有形商品,也涵盖无形(数字的)产品和服务。UNCTAD将电子商务分为四类,即B2B(企业到企业)、B2C(企业到消费者)、B2G(企业到政府)、C2C(消费者到消费者)。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 在其2017年3月发布的《国家贸易预测报告》中“数字贸易关键壁垒”部分提出,数字贸易是一个宽泛的概念,不仅囊括消费品在互联网上的销售和在线服务供给,还包括使全球价值链成为可能的数据流、使智能制造成为可能的服务, 及无数其他平台和应用程序。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在2013年7月发布的《美国与全球经济中的数字贸易》将“数字贸易”定义为,通过互联网传输产品和服务的国内商务和国际贸易活动,交易标的包括:音乐、游戏、视频、书籍等数字内容;社交媒体、用户评论网站等数字媒介;搜索引擎;其他产品与服务。

综上,本文采用经合组织的定义来概括数字贸易。但从目前的数字贸易发展形式上看,认为其主要还是电子商务。


全球跨境数字贸易的发展


随着全球范围内网络普及率的提升和数字经济的发展,数字贸易快速发展。
据国际通信协会统计,2013年全球有23亿人能上网。而据《数字2020:全球概览》报告,到2020年初已有45亿人使用网络、38亿人使用社交媒体。对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来说,过去十年通信连接的增长快于世界平均水平。移动手机和光纤网络的使用,进一步提高了在线连接度。这些都促进了贸易向在线交易转变,原有的实体市场部分转变为电商平台。
与此同时,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推动了数字贸易的发展。随着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金融科技与其他新的数字技术发展,并应用于信息的采集、存储、分析和共享过程中,改变了信息共享和社会互动方式,改造了生产、销售模式,同时也诞生了数字经济。2016年G20杭州峰会通过的《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中将数字经济概括为,“以使用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近年来,不少国家制定了专门的发展战略来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例如,美国2018年出台了《美国国家网络战略》。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各国均加快了数字化转型。总体来看,数字经济仍呈较快发展之势。从全球来看,据中国信通院《全球数字经济图景(2020年)》报告,2019年全球数字经济增加值规模达31.8万亿美元,同比增长5.3%;其中,高收入国家占比较高。在该报告统计的47个经济体中,34个高收入国家数字经济规模占到了76.9%。
伴随着数字技术和数字经济发展,涌现出越来越多的数字化产品,越来越多的服务可在线提供, 这些都推动了数字贸易的发展。例如,电子书、数字影像、数字音乐、动漫、电游、软件等数字产品愈发丰富,还有搜索引擎、社交媒体、卫星定位、远程医疗、远程教育等。
关于全球数字贸易的规模,从数字贸易定义出发,主要有两种统计口径的数据,一是电子商务,二是数字服务贸易。
关于电子商务。据联合国贸发组织(U N C T A D)数字经济报告数据,全球电子商务销售额2017 年就已达到29万亿美元,相当于GDP的36%,比上年增长13%。跨境电商方面,2017年全球跨境电商商品销售额达4120亿美元, 占到B2C销售的11%,比2015年增长7%。2017年全球15岁以上的人口中已有1/4的人在网上购物,人数比2016年增长12%。可见,未来,随着电信等基础设施的完善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以及全球消费习惯的转变,跨境电商仍有很大发展潜力。
从全球电子商务销售的国别结构看,美国、日本、中国、韩国、英国分别列电子商务销售额前五名(如表2所示)。从电子商务销售额占GDP比重看,韩国、日本、美国较高。在全球电子商务销售额排名前十的国家中,我国B2B电子商务销售占比相对较低。
从全球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中消费的商品/服务结构看,旅游(包括住宿)、服装等时尚品、电子产品、玩具和DIY等爱好品、食品和个人护理品、电子游戏、数字音乐依次是消费最多的几大品种。
关于数字服务贸易(这里是指可通过互联网进行远程交付的产品和服务,不仅包括ICT服务产业、数字媒体产业等几乎全部通过数字化手段进行交付的服务,还包括养老、金融、知识产权等可数字交付程度较高的服务)。据UNCTAD 数据,2008-2018年,全球数字交付贸易出口规模从18379.9亿美元增长到29314.0亿美元,增长接近60%,年均增长约5.8%,其中,服务贸易出口年均增长3.8%,占比从45.66%增长到50.15%。
从国别结构看,发达经济体是数字服务贸易的主体,2018年美国和欧盟的数字服务出口在世界数字服务出口中合计占比超过65%。从服务构成看,2018年占比最高的5 类数字服务贸易分别是工程研发、保险金融、知识产权、计算机、管理咨询,分别在数字服务出口中占25.8%、21.4%、16.9%、16%和13.6%。电信、文化娱乐、信息服务出口分别仅占3.15%、1.87%、1.28%(引自中国信通院,《数字贸易发展与影响白皮书(2 0 1 9 年)》)。

尽管多方预期全球电子商务和数字服务贸易未来仍将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但不可忽视的一点是,各国间存在相当大的数字鸿沟, 对数字贸易的关注点也不同。2019年发达国家87%的人能用上互联网,而发展中国家仅有47%。高收入国家产业数字化水平普遍高于中等收入和低收入国家,且在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和技术(5 G、人工智能、物联网、V R 等)准备上投入较早较多或基础较好。未来数字鸿沟仍将存在甚至扩大,数字贸易竞争优势仍将分化。



我国跨境数字贸易的发展背景和现状


我国的跨境数字贸易也是在数字经济发展中产生并与之相互促进的。
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已成为国民经济的核心增长极之一。根据中国信通院发布的《中国数字经济白皮书(2020年)》数据,从2005年到2019年,我国数字经济增加值规模由2.6万亿元扩张到35.8万亿元;数字经济占GDP 比重从14.2%升至36.2%(如表3所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进一步凸显。数字经济持续高速增长, 2019年名义增长15.6%,高于同期GDP名义增速约7.85个百分点,成为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的关键抓手。国际比较发现,我国数字经济规模排全球第二位,仅次于美国;但从数字经济占GDP比重这一相对指标看,我国依次低于德国、英国、美国、韩国、日本、爱尔兰、法国、新加坡(数据引自中国信通院,《全球数字经济新图景(2020 年)》)。在IMD世界数字竞争力排名中,我国被排在22名(该项数字竞争力排名分析一国在多大程度上采用和开发引领政府实践、企业模式、社会发展的数字技术。排名方法中考虑到了知识、科技、未来准备度三种因素)。
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尤为迅速。2019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34.81万亿元,网上零售额10.63万亿元。2016年开始,我国电子商务从超高速增长期进入相对稳定的发展期,但跨境电子商务继续保持高速增长态势。根据海关总署统计数据,2018年中国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商品总额为1347亿元,同比增长50%。其中进口785.8亿元, 增长39.8%;出口561.2亿元,增长67%。2019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商品总额达到1862.1亿元,已是2015年的5倍(年均增长49.5%), 当年同比增长38.3%;其中出口为944亿元,进口为918.1亿元,出口量首次超过进口量。

近年来,国内多地先后开设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今年4 月,国务院决定新设46个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加上已经批准的59 个,全国已拥有105个跨境电商综试区,覆盖了30个省区市。这些综试区的设立运行,不仅有利于区内企业跨境调动资源,适应国际贸易业态更新趋势,从供应链、价值链和资源链上构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体系,并有效应对疫情对外贸的冲击,也有利于各综试区探索改善营商环境、创新发展,从而带动我国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





数字贸易面临的贸易壁垒


数字贸易面临多种贸易壁垒, 各国有不同的看法。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 发布的2017年国家贸易预测(NTE, national trade estimate)中将数字贸易壁垒分为四类: 
(1)数据本地化障碍。包括特定司法权中的不必要数据存储要求,或计算机设备本地化要求,和对跨境数据流的彻底禁止。
(2)技术壁垒。包括要求达到繁重而无必要的安全标准和披露加密算法或其他专有源代码。
(3)针对网络服务的壁垒。包括对新业务模式不适当的应用旧管制体系,和对网络平台对用户产生内容和活动的非IP相关义务的不合理负担。
(4)其他壁垒:包括围绕电子认证和签名、网络域名、数字产品、电子支付平台的问题和其他歧视性操作。
USTR发布的《2018年国家贸易预测》(NTE)中,进一步指出了其认为美国数字贸易面临的关键壁垒,其中有四项是针对我国的;但从中也可以看出,针对本国公民的部分数据本地化要求,并不只是我国才有。
USTR发布的《2019年全国贸易评估报告》,将印度、欧盟、印尼、中国和越南列为数字贸易领域壁垒最严重的国家或联盟。
在今年3月公布的《2020年国家贸易预测》(NTE)中,对于数字贸易壁垒,除了2017年报告中曾提过的那些主要壁垒外,新增了数字服务税、印尼对跨境数据流动的限制和数据本地化要求、俄罗斯的本地软件要求、沙特的数据本地化要求、越南对在线视频服务的限制等几项。其中,数字服务税壁垒一项主要强调了法国对大型数字企业从提供数字界面服务和定向广告中获得的总收入征收数字服务税, 实际具有歧视性,加重了美国数字企业商业负担;并指出奥地利、捷克、意大利、西班牙、土耳其、英国等也在考虑开征数字税,美国反对这些对数字服务收入单独征税的行为,认为其一定程度上就是针对美国企业的,对美国数字服务提供商形成歧视性影响。
欧洲国际政治经济中心(ECIPE)2018年发布的《全球数字贸易限制指数报告》测度了全球64个国家对于数字贸易的限制。该数字贸易限制指数(DTRI)包括一个总指数和四个分指数。四个分指数分别为:(1)财政限制和市场准入,包括关税和贸易保护、税收、补贴和政府采购;(2)企业设立限制,包括外国投资限制、知识产权、竞争政策和企业移动性;(3)数据限制,包括数据政策、中介责任、内容准入等;(4)贸易限制,包括数量贸易限额、技术标准以及在线销售与交易。根据指数结果,该报告指称,中国是全球数字贸易限制最严的国家,俄罗斯、印度、印尼、越南紧随其后。相对来说,新兴经济体对数字贸易限制程度更高。数字贸易最为开放的国家和地区有新西兰、冰岛、挪威、爱尔兰、中国香港。指数还显示在欧洲,限制程度最高的是法国和德国。此外,报告专门列举了中国的限制措施,认为这些措施抬高了数字商品和服务的交易成本,并将一些行业排除在数字贸易之外。报告认为数字贸易不仅可以提高企业的生产力、提升消费者福利,还有利于新技术扩散、拓展数字服务贸易范围等;对新兴和发展中国家也是如此,因此这些国家应该扩大数字贸易开放度,来抓住提高技术和生产力、帮助经济可持续增长的机会。
经合组织每年编制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指数(Digital Service Trade Restrictive-ness Index)。该指数分以下几个领域构建框架, 即基础设施和连接度、电子交易、支付系统、知识产权、影响服务贸易数字化的其他壁垒。2019年,中国该指数为0.488,远高于经合组织成员国水平。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DTRI所列数字贸易壁垒四个方面分析框架基本合理。从壁垒内容看,有关数据本地化要求是否和多大程度上构成数字贸易壁垒,各方争议可能最多,各国看法不一;技术壁垒方面因为涉及安全标准要求,也有分歧;针对网络服务的壁垒和其他壁垒的分歧可能还部分属于相对容易协调的;而对企业设立、市场准入和财政限制方面的壁垒,可能是贸易谈判中首先要考虑的因素。不幸的是,数字服务税已经被美国当局视为具有歧视性和反对的数字贸易壁垒。


数字贸易的国际治理


数字贸易的国际治理目前仍然处在进展缓慢的多边谈判和碎片化的区域贸易协定并行推进过程中。
世界贸易组织虽然在1998年就通过了《关于全球电子商务的宣言》,但此后多年对电子商务议题只有讨论,而没多少实质进展。2001年多哈部长级会议将电子商务工作计划纳入了《多哈部长宣言》:“我们注意到总理事会及相关机构自1998年以来的工作,同意执行《电子商务工作计划》……创造并维持有利于电子商务未来发展的环境是非常重要的……宣布在第五届部长级会议之前各成员保持现状,不对电子交易征收关税”。2003年坎昆部长级会议声明中对电子商务议题只是提到“同意继续审查工作计划中的议题,指导世贸总理事会汇报进展,不对电子传输征收关税”。2005年香港部长级会议后的宣言中也几乎没有新内容。2013年巴厘岛部长级会议对电子商务的讨论只新提及移动通讯的发展、机密资料保护、隐私保护等, 延长电子交易免征关税。2015年内罗毕部长级会议依然几乎无新进展,只将电子交易免征关税延长到2017年。多年来停滞不前的状态, 导致实际上跨境电子商务的贸易治理仍停留在依靠世贸组织原有《服务贸易总协定》《信息技术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协调上。而沿袭这些旧协定已经不足以适应电子商务带来的贸易业态变化,满足定义电子商品和服务、划分数字服务、促进相应领域市场开放、对数据跨境流动及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协调规制的需要。
值得一提的是,2016年11月中国向WTO提交了电子商务议题谈判文本,主要强调要通过澄清税收政策(包括出口退税和退货的税收政策等)、简化通关检验检疫程序等措施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提升跨境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和技术条件、促进数字证书及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互认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促进跨境电子商务政策透明度。并提出谈判中应继续暂停对电子交易征收关税。
面对电子商务领域日益增长的治理需求,越来越多的区域贸易协定(RTA)包含了电子商务条款,或者单设了电子商务或数字贸易章节。截至2017年5月,向WTO 通报并生效的RTA共有275个,其中75个包含电子商务条款,占比27.3%。区域性数字贸易规则虽可部分填补多边规则空白,但也可能导致监管冲突,对全球数字贸易发展不利。
在多方呼吁下,2017年12月电子商务谈判终被纳入WTO工作议程。2019年1月包括中国在内的76 个WTO成员体在达沃斯举行的电子商务非正式部长级会议上签署了《关于电子商务的联合声明》,确认有意在世贸组织现有协定和框架基础上,启动与贸易有关的电子商务议题诸边谈判。接着于2019年5 月启动电子商务谈判。到2019年10 月,美欧日中等成员体提交了电子商务世贸原则方面的提案。到2020 年12月,已有86个成员体加入到电子商务谈判中,它们占世界贸易的90%。
从各方提案和一些对谈判的研究看,目前各国在一些问题上争议较少,例如禁止未经请求发送的商业电子信息、确保电子合同的有效性(除了一些特殊种类合同外, 例如广播服务合同、房地产转让合同)、保护在线消费者不受欺诈性商业行为所害、认可电子签名和认证。但是在电子商务关税、互联网税收、数据流动、数据本地化、隐私保护、源代码和开放网络连接问题上分歧较大。以下简要介绍这些分歧之处。
1.对电子商务关税和网络税收的分歧
关税方面,美国、欧盟和多数发达成员国主张对电子交易征收零关税,我国在公开声明中支持到下一届世贸组织部长级会议为止对电子交易征收零关税。其他发展中国家有的赞同,如巴西;有的则反对,如印度尼西亚。印尼不仅对大额进口商品(离岸价超过1500美元的)征收进口关税;而且曾在2018 年通过法案对电子无形商品(包括电子书、软件等)开征关税,目的就是为了增加税收。
在网络税收方面,分歧更明显。全球已有20多个国家实施或考虑开征数字税。欧盟多次表示如果经合组织的数字税方案还不能达成一致,将单独开征数字税。美国则反对开征网络税收。2020年6月美国贸易委员会还对其他一些开征和有意开征数字税的国家发起301调查,大有贸易战之势。
2.在跨境数据流动、数据本地化、源代码转让、网络安全方面的分歧
这些方面,美国认为跨境数据流动日益成为国际贸易的血脉, 贸易规则应以最经济、技术高效的方式跨境流动,只受合理的消费者数据保护措施限制。为达到这个效果,美国主张:贸易规则应确保消费者和企业可不受随意性和歧视性限制地跨境传输数据;应禁止数据本地化,贸易规则应保证企业不被要求在其服务的辖区建立单独的、资本密集的数字基础设施,以为其客户服务;禁止网络拦截,贸易规则应确保网络接入,确保政府不随意拦截或过滤网络内容或要求网络中介这样做;应保护源代码,不应以市场准入为条件要求公司分享其源代码、商业秘密和算法,贸易规则应确保政府不设置此类强制要求;禁止强制技术转让和歧视性技术要求。网络安全方面,美国认为尽管网络安全威胁会削弱对数字贸易的信心,但过于宽泛的网络安全保护会使数字经济窒息。贸易规则应确保政府能采用基于风险的方法来减小那些限制和扭曲贸易的威胁。
日本认为限制数据流动将使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中小企业参加全球价值链更为困难;为了促进数字市场的健康发展,世贸组织应考虑在成员体间就确保数据自由流动原则达成协议。在数据和计算机设施本地化方面,日本认为,企业对计算机设施地理布置做战略性决定时,会考虑操作成本和效率及对冲各种风险;政府强制要求服务器布置于其境内会阻止企业进入该国市场,考虑到会增加的成本和风险;因此,世贸组织应为促成成员体就不对服务器等设施本地化施加强制性要求达成协议。在网络安全方面,日本提案强调自由和开放的网络,认为应确保政府不随意干预和进入任何特定网站或服务和对任何特定服务的提供(包括境内和跨境)施加不公平的限制。此外,还提出应对政府获取私人或行业数据设置清晰的程序(包括法规),以保护消费者数据和商业秘密。
欧盟在2019年提交的《与电子商务有关的世贸规则和承诺建议》中亮明了其对跨境数据流动和源代码传输方面的看法。其认为在数据流动方面,成员体应确保跨境数据流动,以促进数字经济下的贸易发展。跨境数据流动不应因以下因素受限:a.成员体要求在其境内使用计算机设备或网络元素用于处理,包括强制使用其境内许可的计算设备和网络元件;b.要求数据位于其境内,为了存储或处理;c.禁止在其他成员体境内存储或处理数据;d.使数据跨境转让视是否在成员体境内使用计算机设备或网络元件而定,或依据数据或计算设备本地化要求而定。在源代码传输和获取方面,欧盟提议为成员体不应要求传输、获取由其他成员体法人或自然人拥有的软件的源代码,除了一些例外情况。此外,欧盟也提出应开放网络接入。
总体来看,美欧日等发达经济体的跨境数据自由流动要求、反对数据本地化,以及要求开放网络等对发展中经济体很有挑战。
3.欧美之间对消费者隐私保护方面的观点差异
欧盟在个人数据和隐私保护方面认为,保护个人数据和隐私是成员体的基本权利,在这方面采用高标准将有助于数字经济中建立信任、促进数字贸易的发展。成员体可以采用其认为合适的预防措施, 包括对个人数据跨境转让制定规则,来确保个人数据和隐私保护。实际上,欧盟坚持推广其在《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 D P R)中设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标准;而美国认为,应以亚太经合组织的《隐私框架》为个人信息保护的国际指南。GDPR标准比后者高不少,也就反映出欧美在个人信息保护标准方面分歧明显。其他国家中,日本、加拿大、新西兰基本支持美国主张。
除了以上差异外,还有一些需要关注的内容。例如,欧盟提案中提到了有关政府获取私人和行业数据需有合法程序、有关公共交通和自然灾害的公共数据需公开可获取、数字贸易相关服务(包括电信业)的市场开放(在欧盟刚公布的中欧投资协定要点中电信业市场准入方面实际已部分体现了这方面的进展)、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建议。日本、美国提案中也都提到了知识产权保护、电信市场竞争保护方面的内容。美国提案中还提到了贸易便利化,以及对跨境数字贸易免除关税和税收更为合理方面的内容。

在2020年12月世贸组织电子商务谈判成员体发布的联合声明中, 提到最近的谈判进展:参与方已基于成员体提案拟出统一谈判文本, 在多方面的小组讨论中取得较好的谈判进展,包括电子签名认证、无纸化贸易、电子传输的关税、开放政府数据、开放网络准入、消费者保护、源代码等。但对达成高标准协定至关重要的数据流动方面,讨论仍在继续,预计2021年会加强。另外,声明提到的参与技术方面讨论的代表国/地区中没有中国大陆。这点未来可能会有所影响。


对我国跨境数字贸易发展和参与国际治理的建议


基于前文分析,提出以下建议。
1.将发展数字贸易作为发展数字经济的一部分,高度重视,给予政策支持
近年来跨境数字贸易的快速发展,已证明其本身的发展潜力。未来,无论是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基础设施的普及率提升和带宽/流量的提高,更多人(尤其是年轻人) 养成在线消费习惯,以及更多商品生产和服务提供及销售的网络化, 都将推动数字贸易的进一步发展, 国际贸易中跨境数字贸易的分量也会提升。鉴于数字贸易作为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部分,我国应将发展数字贸易(包括跨境数字贸易)视为发展数字经济的一部分,更加重视推进其发展的政策和营商环境营造。我国在2016年发布的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和“十三五” 国家信息化规划中,提到过要促进信息经济全面发展,并设定了“十三五”时期的信息消费规模和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发展目标。然而,对数字贸易并未突出强调。未来有必要强调并完善和构建新的政策支持体系。这就需要从数字贸易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吸取经验。
例如,美国商务部于2014年发布了《数字经济与跨境贸易》报告,2016年又启动数字专员项目,以重点拓展一些贸易伙伴国市场。欧盟在今年3月初公布“到2030年的欧盟数字转型”愿景,内容涵盖:(1)数字公民:数字权利(包括网上经营自由、个人数据和隐私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数字原则(安全可信的在线环境、数字教育和技能普及、以人为中心的数字公共服务);(2)多国项目(支持互联可互操作安全的数字单一市场的项目);(3)数字时代的国际合作(监管和研究合作、设计数字经济包)等。2020年,欧盟还推出了数字市场法案、数字服务法案等。这些基础制度框架和愿景的构建,都将在未来推进数字欧洲和欧洲数字市场的发展。
国内一些地区先行一步,例如,2019年上海率先发布了《上海市数字贸易发展行动方案(2019- 2021年)》,提出要抓住云服务、数字内容、数字服务的行业应用、跨境电子商务四个重点领域。2020 年浙江省发布了数字贸易先行示范区建设方案,拟从加快建设数字贸易新基建、发展数字贸易新业态、构建数字贸易新场景、提升数字贸易平台新能级、完善数字贸易治理新体系等几个方面来推进。其中有不少可借鉴之处。此外,我国已有10个跨境电商试点城市,福建的福州、平潭在列,且已在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通关模式改革、金融支持等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去年1月商务部等六部门扩大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今年3月商务部等六部门又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扩大到所有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综试区、综合保税区等。这些都有利于为跨境电商发展营造更好的市场环境。
未来,我国跨境数字贸易发展不仅将有赖于数字市场规则和规制框架的完善,还有赖于规划引导、基础设施配套等。例如,在“十四五”规划提出建设数字中国后,可以在后续政策中进一步落实规划,在其框架下推进跨境数字贸易发展。具体可以通过新基建投资打造数字贸易的基础设施,通过发展跨境物流、跨境支付、电子发票等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2.积极参与数字贸易国际治理

数字贸易国际治理的推进将有利于跨境数字贸易的发展。但与此同时,在涉及数据安全方面的考虑和技术优势决定了各国之间有所差异。我国则需要从自身出发,平衡好发展与安全需要,以在参与其国际治理时赢得更多主动。从目前数字贸易国际治理中常讨论的话题来看,在电子签名认证、无纸化贸易、消费者保护方面共识较多。在数字贸易关税方面,倾向于不课征关税的国家仍占大多数,考虑到数字贸易对于推动融入全球产业链和价值链的作用、在促进生产柔性化个性化的同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我国中期内可以仍延续零关税的政策。在数字服务税方面,需综合判断数字税国际治理格局的动态变化,谨慎而行。在开放政府数据、开放源代码等方面,则需综合考虑安全与长远发展需要。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我国需要在研究他国或区域性的信息保护标准基础上,形成自己的保护标准和在数字贸易议题谈判中更倾向的标准特征。今年以来,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已经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做出了努力。未来个人信息保护的标准化有利于相关监管完善和参与数字贸易国际治理。(参考文献略) 

作者:戴 慧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
来源:本文刊于《中国发展观察》杂志2021年第9-10期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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